时间:2023-06-07 17:02:09来源:法律常识
起诉书(孔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时间:2023-04-03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诉〔2021〕14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82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街。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8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平朔宾馆门口后看到有乘客,随即准备载客。这时一辆斑马网约车停在孔某某的出租车后,随后那名乘客上了提前约好的那辆斑马网约车。
当时,孔某某就在一个叫“拯救出租车市场”的微信群里说了一句,在平朔宾馆附近有斑马网约车抢走我的乘客。说完后孔某某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在平朔二区丁字路口将那辆拉着乘客的网约车逼停拦下。
拦下后,孔某某又在“拯救出租车市场”的微信群里说了一句,有谁在平朔附近,赶快来平朔二区。过了一会儿,陆续有出租车来到现场并且围堵着那辆斑马网约车,在现场出租车司机声称朔州市网约车无证经营,扰乱朔州市出租车市场,需要交通局领导来现场办公,解决问题。
在整个事件发生期间,大约有200辆出租车陆续来到现场。并且在当天晚上事件组织者和参加者多次煽动出租车围堵网约车,封堵道路,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才结束。
在现场出警过程中,市局领导张某甲带领特勤民警和新开民警多次对现场的出租车司机进行劝说、警告无效后,出租车司机孔某某、邵某某、徐某某、张某乙陆续通过手机上的叫车软件相继约来车牌号分别为晋FN66**、晋F821**、晋F6X5**、晋FH09**、晋FC86**网约车。
后在现场的出租车司机对到达的五辆网约车进行围堵,其中车牌号为晋FH09**的网约车来到现场后加速逃离,其中车牌号为晋F821**的网约车在被围堵过程中被多名出租车司机打砸,导致车体多个部位不同程度受损,被打砸的网约车在逃离的过程中撞上挡在路中央的垃圾桶,垃圾桶被撞翻的过程中把在现场的出租车司机刘某某撞倒,导致其肋骨骨折。
后经朔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价格认定书认定车辆晋F821**受损价值1952元,朔州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撞出租车司机刘某某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21年7月16日,孔某某、邵某某、徐某某、张某乙四人共赔偿刘某某20000元,刘某某对上述四人的行为予以谅解;2021年8月12日,孔某某家属赔偿被打砸的网约车车主张某丙损失6000元,张某丙对孔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聚集大量出租车围堵网约车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赫妍梅
2021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朔城区东兴街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随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