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科普一下晋城刑事上诉律师,晋城市住建局局长鲍

时间:2023-06-07 17:29:23来源:法律常识

中新网太原2月4日电 (刘小红)记者4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上诉人王旭作出二审判决。王旭曾任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副局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查明,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旭在担任晋城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458.29万元人民币。

其中,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承揽项目工程,指点投标报名、制作投标文件、提供招投标信息等,在事前或事后,被告人王旭多次索取或收受王某某给予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达335.06万元人民币。

2012年至2013年,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晋城市客运东站环路部分工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因工程款尚未结清,寻求被告人王旭帮忙,并希望被告人王旭以后继续介绍工程。经人介绍后陈某某为被告人王旭之子王某然名下别墅进行了装修,且未向被告人王旭索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人王旭非法获利63.19万元。

2011年间,被告人王旭通过某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购买房产一套,同年12月预交房款55.37万元,但未补缴剩余房款,杨某某担心自己建筑生意业务遭到被告人王旭的为难,为其补交了剩余房款32.48万元。

被告人王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校友、同乡刘某某提供便利,帮助其顺利办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专项资质,并帮助刘某某开办的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住建局年度考核,被告人王旭索取或收受刘某某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17.56万元。

2012年底,晋城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实施,某监理有限公司经理宋某某为承揽该项目的监理事务,请托被告人王旭帮忙中标,事后送给被告人王旭10万元现金。

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旭利用担任晋城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且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房产及相关的财产性利益,以及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其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按价款计318.7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

之后被告人王旭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逃逸 被告人 劳动者 驾驶 肇事罪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赔偿 用人单位 事故 当事人 交通肇事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肇事 被害人 房屋 事务所 责任 辩护 法院 自诉 土地 刑事案件 补偿费 法律 公司 车辆 交通 民警 死亡 债务 嫌疑人 机动车 鉴定 打官司 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