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4:17:35来源:法律常识
全风险代理即全部风险代理,即律师在代理诉讼或不需要诉讼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费用,待案件执行或和解后,将执行款或和解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律师作为报酬。
通俗易懂一些,即如果案件败诉,律师得不到任何回报。某种意义上,采取这种模式的当事人是将风险转嫁给了律师,解决了自己对律师行业不懂被行业乱象影响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作为从事诉讼投资多年的业内人,从成本和结果的角度,非常推荐当事人同律师商议采纳风险代理的方式,因为风险更大意味着责任更大,胜诉几率更高,毕竟没有人愿意做没有任何报酬的事情。也能让当事人更为放心。
但是当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是部分风险转嫁,也就是当事人或委托人虽然前期不需要支付律师费或代理费,但是涉案的诉讼费还是需要支付的。
这也是给予了我们帮助当事人做降本增效选择最佳方案的机构一定的市场机会,我们会陪伴和帮助当事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涉案的一切费用,让当事人真正做到零成本维权。
但是投资的范围因为受到《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所以以下案件无法做到全部投资,具体如下:
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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