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6:01:45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开展,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积极营造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氛围,近日,河南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涉黑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涉案人数最多的达29人,最高获刑20年。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碍公务······沁阳一涉黑团伙23人获刑
12月31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等23人涉黑案公开宣判。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碍公务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判处朱某华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刘某纠集人员通过打砸、拦截往高铁制梁厂送料的竞争对手王某军的供料车辆等方式,迫使王某军退出该项目,从而非法垄断高铁项目送料工程,此事件成为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刘某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其妻子周某华给参加人员发工资、补助、请客吃饭、为犯罪成员解决吃住问题等方法维系组织运行,采取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18起,逐渐形成了以刘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朱某华、周某华、陈某为骨干成员,以本案其他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组织,有一定的层级性、稳定性、规模性和纪律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蔡寨乡为中心,在西平县,甚至辐射到新蔡县,形成了社会恶名,在蔡寨乡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局面,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使当地群众产生惧怕心理,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而是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求助,再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或医疗机构,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泌阳县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案件,泌阳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群众等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唐河一涉黑团伙13人获刑,首犯20年
12月29日上午,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依法对宁某等13名涉黑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宣判。主犯宁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获刑二十年,其他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七个月至10年不等的刑罚。
基本案情:2004年以来,宁某、宁某A、章某先后因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刑,宁某B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刑。2007年,宁某、宁某B等人先后出狱。出狱后,宁某、宁某B、宁某A通过经营猪场、建房、采砂、网吧等生意攫取经济利益,结识并拉拢组织成员。2009年以后,宁某以管吃喝、发工资的形式逐渐笼络了王某、吴某龙、刘某、仝某娟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宁某为首,宁某B、王某、吴某龙为骨干,刘某、章某、宁某A、仝某娟为积极参加者的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次清晰,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且有约定俗成的规矩。自2009年以来,该组织在房屋建设、开设砂场、插手民间纠纷等领域,主要采取以暴力、威胁、胁迫或利用在社会上的恶名威慑等手段,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后,把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9以来,以宁某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0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5起、强迫交易3起、非法采矿1起。在源潭街及周边乡村为非作歹、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重大影响,给源潭镇周边群众的安全感造成极大损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判决结果:唐河县人民法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本案对其他参与犯罪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10年不等的刑罚。
唐河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部分干警、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被告人亲属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濮阳华龙区一涉恶团伙18人受审
12月28日上午8点30分至29日凌晨1点,历时15小时30分钟,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艾某军等18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新闻媒体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华龙区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较大的一个涉恶犯罪集团案件。由于该案涉案被告人多、涉案罪名多、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多,组织庭审时间长、难度大,华龙区法院成立专案指挥领导小组,制定庭审保障方案及相关子方案,细化分工,保障庭审安全、顺利进行。
此次庭审,华龙区法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有关事实、证据、问题听取了双方意见。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该案将择期一审宣判。
非法拘禁、诈骗、抢劫······平顶山卫东区一恶势力犯罪集团29人获刑
12月28日,卫东区法院依法宣判了以被告人陈某丽为首要分子的29人涉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一案,判处被告人陈某丽有期徒刑十五年,分别判处徐某立、王某超等28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16年以来,多名被告人成立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一定区域内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传销组织通过上课洗脑、禁止单独外出、禁止与外界联系、直接看管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伴有体罚、辱骂、殴打等行为。该传销组织以谈恋爱、结婚、怀孕等名义非法骗取受害人钱财,并将赃款取现逐级上交传销犯罪集团组织,案发后赃款未追回;多名被告人采取辱骂、威胁、泼水、打脸等胁迫方法,强行抢走被害人手机并在网上办理贷款一万余元,将赃款取现逐级上交至犯罪集团组织,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由29名律师分别为被告人依法辩护。庭审质证过程中,审判长认真听取公诉机关及每位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每个人证、物证进行公证审查,其中包括利用被害人手机注册贷款账户强制骗取贷款的转账记录,利用谈恋爱、结婚为借口,骗取受害人家庭及亲人钱财的物证等。
该传销组织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法庭上,陈某丽等29名被告认罪悔罪、声泪俱下,多次述说自己处于无知和贪婪,误入歧途,加入传销组织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对不起受到自己侵害的受害人们。
卫东区法院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次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打掉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展现了卫东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硬态度。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社旗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8人获刑
12月27日上午,社旗县人民法院在社旗县下洼镇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进行一审宣判,张某等8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政府所在地村组干部代表,下洼镇机关干部、全体村组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共5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基本案情:以张某为首要分子的8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下洼镇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和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张某等人多次召集人员阻止马某施工,向马某索要钱款,经村民调解,马某同意购买张某提供的水泥及沙石后才得以继续施工。2017年11月,张某等人煽动群众多次阻拦下洼一中教师周转房施工,由于该项目系省扶贫项目,学校为了如期完工,被迫赔偿现金7.5万元。后张某又称自己母亲被施工方打伤,要求施工方赔偿数十万元,并要求更换施工队,造成项目被迫停工四个月。在与张某签订协议由其提供水泥服务后,下洼一中教师周转房项目才得以继续施工。另外,被告人张某彦于2010年至2014年参与赵某(已判刑)等人开设的赌场,通过驾驶汽车接送参赌人员获利。
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予严惩。按照张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根据其各自所犯的罪行,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寻衅滋事,内乡一恶势力犯罪集团21人获刑
12月2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1名被告人集中进行一审宣判,王某华、王某安、郑某普、郑某理等20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一被告人陈某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内乡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合法合规、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为顺利建设,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9日与内乡县某镇某村签订了涉及该项目建设的30万元土方回填款合同,约定公司支付该村30万元协调费,保证施工不受任何干扰顺利进行,该30万元由该村5-9组受益。以王某华为首,被告人王某安、王某清、王某奎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为得到上述30万元利益,经向某村、某镇政府和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未果后,组织车辆和人员到项目施工地进行阻拦,致使工地停工。在王某华等人承诺保证正常顺利施工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被迫于2015年6月4日与王某华等人重新签订了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协调费30万元,在三个小区回填工程全部顺利完工后一次性结清。
该村5-9组村民得知某房地产公司又与1-4组签订了合同后,双方在工地上引发争执。以郑某普为首,刘某平、郑某理、郑某豪、陈某金、许某强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为该30万元利益,纠集十几辆车及几十名群众到项目施工工地与1-4组的王某华等人组织的包括王某安、王某清、王某奎、李某明、李某普等人的十几辆车及几十名群众围堵对峙。双方将车辆停放工地二十余天,致使项目施工全面停工。后某房地产公司为了工程进度,被迫于2015年6月26日出资16万元,由1-4组和5-9组各分八万元误工费,同时约定原合同支付给5-9组的30万元不变,才使得工地围堵车辆撤出工地。后王某华、郑某普等人将所得款项按照人、车、天数等比例予以私分。
判决:内乡法院认为:为了维护合同既得利益,或为了争夺获取利益,王某华、王某安、郑某普、郑某理等21名被告人组成恶势力团伙,有组织地滋扰、围堵、哄闹施工工地,拦截施工及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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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朱奕锦
审核: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