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时间:2022-10-14 15:21:42来源:法律常识



(一)检察院的侦察管理权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环节中,一旦发现案子合乎《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况,必须拘捕、拘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院有权利做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例中被拘留得人,必须在拘押后24h之内开展审讯。当发现不应该拘押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对需要拘捕而无证据的,能够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

为了保证侦察工作中效率,避免以拘代侦等违反法律的规定情况发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明文规定,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例中被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必须在10日之内做出决定。在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也可延长1-4日。对无需拘捕的,应当及时释放出来;对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应当依法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

(二)侦查终结后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子,理应做出立案侦查、批捕或是撒案的决策。"由此可见,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子各自有三种不一样的处理方法:立案侦查、免诉和撒案。

依据最高检察院《规则》第234条、第235条、第238条规定,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子,针对合乎立案侦查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子,由侦察单位制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着别的案件材料原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单位,由移送起诉单位进行核查,然后根据移送起诉程序,做出立案侦查或者不起诉的确定;假如侦查终结,理应撒案的,侦察单位理应制做《撤销案件意见书》,报检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撒案。检察院撒案的决策,理应各自送到嫌疑人所属单位和嫌疑人。嫌疑人的死亡,理应送到嫌疑人原所属单位。假如嫌疑人拘押,理应制做确定释放出来通知单,通告公安部门依规释放出来。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释放出来,并发送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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