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刑事律师,湖北男子被指控涉嫌强奸,收容22天后取保,24年后,警方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为嫌疑人

时间:2022-10-24 19:45:10来源:法律常识

1990年,湖北汉川村民张某家中正摆酒席时被带到派出所脱掉内裤后放回,第二天晚上因涉嫌强奸(未遂)被收容审查,羁押了22天被取保。2014年,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正式回复,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是当年强奸(未遂)案犯罪嫌疑人。

当事人称,用了24年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律师建议,公安机关错误收容应该为当事人国家赔偿,并恢复名誉。

张某用了24年证明自己的清白

被指控涉嫌强奸收容22天后取保

1990年5月10日,33岁的张某正在家中摆乔迁与女儿“九朝”酒席(做九朝与送祝米是湖北汉川的生育习俗文化。孩子出世后第九天举行的庆贺仪式谓之“做九朝”。)当日下午4时许,几个辖区派出所民警突然进来将他带走。多位民警将他团团围住,警犬近在咫尺,民警要求他将内裤脱下,后他被放回家中。

第二天也就是5月11日晚9时许,辖区派出所民警再次将其从家中带走,小孩站在阳台上嘶声裂肺的喊着:“爸爸、爸爸!”

张某称,在派出所内,民警给他上了指姆铐,反铐在背椅两根横寸中,反复询问其5月9日晚上和谁在一起,被拷在椅子上的时间长达18个小时,5月12日又更换械具将其游街示众,后来他被收容。到了6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为什么抓我进去?又为什么放我出来?”从释放的当天出来,张某就开始对22天的收容生活讨个说法。

2021年5月19日,华商报记者拿到了湖北省各级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书面答复。

针对张某的申诉,2014年7月24日,汉川市(原汉川县)公安局给其回复称,经组织办案单位查阅案卷,并会同法制部门进行研究,经查:1990年5月12日,根据受害人指控,你(张某)因涉嫌强奸(未遂)被收容审查,后经审查,因证据不足,同年6月1日被结束收容审查。收容审查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收容审查属于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

对于汉川市(原汉川县)公安局的回复,张某又向其上级孝感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2014年10月13日,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给出答复:

1)关于其(张某)是否是该起强奸案件的作案人问题,答复称,根据原汉川县公安局侦查情况和相关鉴定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是1990年5月9日原汉川县彭某举报的强奸(未遂)案的犯罪嫌疑人。

2)关于张某提出的其是否属于收容审查的对象,答复称,经过复查,原汉川县公安局在立案侦查该强奸(未遂)案中,确定张某有作案嫌疑,但不属于《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同意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规定的收容审查对象,不适用收容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该答复对后续如何处理未给出回应。张某随后又向湖北省公安厅申诉。

2014年11月18日,湖北省公安厅给出答复,在继续认定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给出答复基础之上,进一步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张某当年被错误适用收容审查的情况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以赔偿部分, 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追究诬陷罪被告知已过诉讼时效

在湖北省公安厅答复出来之后,2014年12月2日,张某向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控告当年指控其涉嫌强奸(未遂)的受害人彭某,控告其诬告陷害,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2014年12月5日,汉川市公安局给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且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有关规定,不予立案。

针对该不予立案通知书,张某不服并申请复议,2014年12月30日,汉川市公安局下发刑事复议决定书,继续认定张某控告彭某诬告陷害罪没有犯罪事实且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有关规定,不予立案。

张某再次向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提请复议,2015年2月3日,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下发刑事复议决定书,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形式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维持汉川市公安局下发刑事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张某继续申诉,2018年12月3日,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给出《答复函》,对张某反映汉川市公安局对其采取收容审查措施不合法、不合理,经该院审查,认为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2018年12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也给出《答复函》,针对张某反映汉川市公安局对其采取收容审查措施不合法、不合理,经审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针对此事,华商报记者致电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在问清详细情况后表示,将核实后给记者回复,但至截稿时也未给出回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对于错误收容,在国家赔偿法之前并无具体赔偿规定,所以张某可参照《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并恢复名誉。

>>对话当事人

当众被脱掉内裤是一辈子梦魇

1990年5月10日到底发生了什么?经历22天羁押之后被证无罪为何要等到2014年才讨要说法呢?

5月20日,张某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专访。

华商报:1990年5月10日,也就是你被公安机关第一次带到派出所之前,你在做什么呢?

张某:当时才刚刚搬进新房不到一个月时间,又是小女儿“九朝”,屋里面全部是亲朋,我正在给到场的亲朋敬酒。在这个过程中,来了几位派出所民警,其中有的民警还认识,但都很严肃让走一趟。

华商报:去了公安机关之后发生了什么呢?

张某: 被带到派出所之后,发现院子里面有多个刑警,而且还有警犬。当时不清楚被带到派出所的原因,只是听他们(刑警)在交谈,询问警犬怎么没有动静。最后被带到一间办公室里,等了很久一位民警让把内裤脱了,当时很尴尬,这一刻羞辱无比,但还是按照民警要求做了,后民警让回家随传随到。

华商报:被羁押22天是怎么回事呢?

张某: 第二天也就是1990年5月11日晚上9点多,辖区派出所民警再次将我从家中带走,这一次民警直接用指姆铐拷了起来长达数10个小时,在5月12日才被换上手铐,游街示众之后被送往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法医采集了3管血送往上级单位检测、化验。在1990年6月1日被通知取保候审。被放出来之后回到家中,出门看到周围邻居指指点点才知道挂了一个“强奸犯”的头衔。

华商报:既然1990年6月1日就被取保候审,为何不在那个时间给自己讨说法,而是时隔20多年后才开始证明清白呢?

张某:家里有四个孩子,三个女儿一个儿子,最小是儿子。从那里出来之后一直想还自己清白。但不具备大张旗鼓维权的条件,只能小规模收集相关材料、证据。主要是当初指控自己涉嫌强奸人的家属在当地很有影响力,为了孩子能平平安的长大,虽然头上顶着“强奸犯”的头衔,但还得活着,为了家人,为了自己!

而这些证据收集持续了20多年,直到2014年起公开申诉,是因为家中老父亲快不行了,需要给老人证明,他的儿子是清白的;二是儿子已经18岁了成人了,综合各种因素,是时候给自己证明清白了,公安机关应该给他恢复名誉了!

华商报:你和指控你的涉嫌强奸(未遂)的彭某认识吗?

张某: 根本就不认识,所以到现在也不知道她为何要这么做!

华商报记者 佘晖 编辑 王永华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华商连线】所有,今日头条已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