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奖励,刑事辩护律师可能从事哪一项业务

时间:2022-10-25 04:15:0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的那些事儿||律师业务奖要跨4道槛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奖牌只代表过去,万不可沉溺。

——题记


2020年的胡歌不诉案,在2021年申请了业务成果奖,2022年1月中,终于见到了奖牌。


(业务奖长这样)


一个案子,从办结到拿奖,历时三年,不得不让我感慨。


我感慨的,不是时间久,而是评比的标准高、过程之严、得奖之艰难。


说到艰难,其实和胡歌案一起申请的,还有一起不诉案——孙岳不诉案:同样是不诉,同样是外地案。


胡歌是深圳的债转股合同诈骗案,孙岳是北京的非吸案,而且孙岳的涉案总金额高达1200亿,北京当事人孙岳还是涉案公司的coo,是首席运营官。


但孙岳的案子业务成果奖没有批下来。


当然了,从评审方的角度考虑,不可能让你一个人同时得两个奖嘛!有一个代表一下就好了。


所以,对孙岳案,没有拿到奖,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这就是业务奖遇到的第一道槛:平衡的需要。


就在胡歌业务奖拿到奖牌的同时,有同事也拿到了业务奖,我一看,是二审发回重审被评为业务奖。但是他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案呢。


也就是说,仅仅二审辩护,被中院发回重审,也是可以得奖的。


这让我想起了深圳的邓建国案。


邓建国案我们也是二审接手的,接手后也发回重审了。当时确实都很开心,特别是委托人本人,特别开心。



但发回重审后,忙着准备一审开庭前的辩护工作,又是申请调取证据啦,又是申请证人出庭,又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申请评奖的事没上心,就错过了。


其实邓建国的案子,也有可能给平衡掉的。


因为这个案子,也是2020年3月接的,跟2020年1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胡歌案恰巧也是同一年的,所以即使当时申请,仍可能给平衡掉。


当然这个平衡掉,和2020年的孙岳案还是有点区别,那就是邓建国的案子,我们连申请的念头都没有,打根儿上没把它当回事。


这也是业务成果奖能不能获奖的第二道槛:办案律师自己没申请。



要说起因为没有申请,所以没有获奖的案子,那就多了。


比如2019年办结的实为2018年审判阶段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变更起诉时免予起诉的常州史美兰涉450万元的诈骗罪,要知道这个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的重罪,而且从侦查阶段930万的诈骗金额一路跟过来最后在审判阶段才打掉的。


还有不捕的,包括2018年北京焦永舟任公司高管的非吸案不捕案、2017年广西平南蒙某不捕案、2017年郭某等三人不捕案、2017年梁某等四人不捕案、2017年余某某涉期货诈骗之不捕案等等。


为什么把三人、四人不捕,都算在自己的名下呢?


当然不同案子,有不同的情节,笼统地把同案人的不捕都说成是一个办案律师的效果是不对的。但郭某案和梁某某案还是有些特殊。


与梁某某同案的另有三人,根本没有请律师,但梁某某排在前面,而且四人情节相同,涉案性质相同。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另三人家在外地,而且家中老人,根本不懂请律师的事儿,所以除梁某某外,其他人压根儿没有律师。


对梁某某的这个案子,我通过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通过递交同类判例、通过专业的书面法律意见,让检察官认识到案子存在定性、价格鉴定上的问题,最终4名涉案人都没有批捕。


郭某的案子,又有所不同。和郭某一起被拘的,还有郭的妻子、弟弟。三人也都请了律师。


临近被拘第31天时,郭的弟媳——也是事实上的主事人——找到我,问我在他老公(郭某的弟弟)那边还有什么工作要做?我这时想起她之前说过,另两个人请的也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就反问她另外两名律师的计划。


她低头说:“另外的律师也不知该咋弄。”


我当时正在忙着准备法律意见,来不及细讲,就回她说:“那就等着看我咋弄吧。”


郭某的案子,当面反映意见的专业方法是相同的,另外,我认为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民间纠纷的问题,所以还专门提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但郭家人背地里还找了些关系,中间人从中操弄,反倒是拖到第38天才放人。现在回头想想,郭家人两头下注,不光搞得自己心惶惶的,也是导致超期羁押的一个原因。


第38天中午12时,人终于放出来了。人出来前,我还专门去到看守所查问,看到郭的全族老小,一溜儿排开,坐在看守所门口墙根前。


那一幕,直到现在印象深刻,今生也不会忘记。可以说,它是刑事案件对人的心理冲击和对一个家族的影响的真实写照。


但是像这样的案子,当年也没有申请业务成果奖。要知道这些案子都是实质上的无罪,因为后面就再不追究了,往往是取保一年期满后自动解除了。当然北京警方比较规范,像焦永舟还专门在2019年5月6日出了一份解除取保的决定书。


为什么不申请业务成果奖?


这涉及到第三类情况:评审有困难——虽然案件中一系列的专业方法运用对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起到关键作用,但不批捕转取保,在律师协会的评审中,往往会被认为成效不明显。


换句话说,这类情况下的不批捕,究竟是律师的作用导致的,还是检察院自己发现的问题,作为评审人员,仅仅面对干巴巴的书面材料,存在识别的困难,干脆来个一刀切,全部不考虑了。


但是作为当事人,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那可是天大的事儿呀!


试想,对比最后被判无罪、不起诉,那是需要经历半年甚至一年或两年以上甚至更多久的羁押,当事人的人生命运可能都改变了,相比之下,当然是37天内实现自由更理想了。


但是,效果归效果,操作上识别有困难,也是评审时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这一点,可以说是导致很多成效不错的案件,无法申请业务成果奖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算起来,执业几年来,包括北京焦永舟这类不捕的,包括同案人总共有17人[1],其中实质无罪的16人,剔除掉同案的,则为9人。另外,案子未结,但人取保出来,自此获得自由的共17人[2],如剔除同案人,则为6人,其中,除史美兰审判阶段仍被收监之外,其它人都在取保后彻底自由了。


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史美兰,她也就是在前面提到的审判阶段打掉450万元诈骗罪的史美兰。其实这个案子,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成功取保+审判阶段的重罪免诉,还有更多亮点:


侦查阶段被出资人非法拘禁后的接报后成功解救、自首在审判阶段被认定、数额特别巨大非吸力辩后被顶格轻判三年(非吸1.6亿造成损失5688万元)。


虽然每一个都是高难度,每一个都决定了委托人的自由,进而间接地影响着委托人的生命质量,但因为案子跨越2年时间,而按律协申请奖励的规则,申请奖励的案件,需要是某一个特定年度内的案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材料,除了纸质版,还需要电子版。


而史美兰案,正好跨越了两个“岁末年初”。这个时间段,正是生活、工作最忙碌的阶段,也是案子办理最紧张的阶段,在“办好案子就是最好的奖励”的指导思想下,当然也就把评奖的事,放在一边了。


对这一点,可归结为“情势所迫”,可作为没有拿去评奖的第四个理由吧。


(邓某某案原判十四年,成功取保)

补记:1.邓建国案,原判十四年,于去年成功取保,因故也不准备申请业务成果奖了。2. 2021年结案的车某某非吸案,跟踪三年终于实报实销,中间还夹杂了认罪认罚被撤销,最终获轻判两年,落在了之前的量刑建议内,当事人也是满意的,但也是有申请困难的,所以也与成果奖无缘了。


(车某某涉新能源汽车非法集资,继集资诈骗罪改为非吸后,于去年重获自由)

(注:文中所涉案件俱为真实,其中人姓为真实,名为虚拟。史美兰、孙岳、邓建国等所涉详细案例,可延伸阅读《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手记(三)》《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手记(四)》《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工作手记之五》《审判阶段成功取保||专业,给人自由——原判十四年重刑案发回重审后经力争终取保》《成功辩护||认罪认罚撤销后,数额特别巨大非吸案仍获实报实销之轻判》等)



[1] 2016年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2017年蒙某某妨害公务罪案+2017年余某某涉数额特别巨大期货诈骗罪案+2016年李某成涉嫌强奸罪案+2016年欧阳某某永州(滥伐林木)+2019年焦永舟(1+4)+2017年梁某某4人+2017年郭某3人。

[2] 史美兰非吸罪案审查起诉阶段因身体原因的取保、邓建国行贿和诈骗罪被判14年因身体原因在审判阶段成功取保、陈某(邯郸)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陈美丽涉10亿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陈及之后共12人取保)、钟士敏涉案1500多万元的虚拟货币诈骗罪改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后取保、陈毅山妨害公务侦查阶段(终免罚)。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