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圈,组织18名失足女冒充大学生卖春

时间:2022-10-25 05:09:06来源:法律常识

文/曾庆鸿律师

——黄婷婷夫妻组织卖淫案纪实

攀比心理走上组织卖淫之路

年初岁末,亲友们从全国各地回到家乡过春节,有的前两年还是穷小子,现在就开买豪车住大房,令人羡慕。2018年春节期间,一次聚会中,黄婷婷了解有的朋友快速发财秘诀——组织女孩子冒充处女卖淫,年收入百万不是梦。因传统生意不景气,黄与老公张昆商量着新的商机,两人一拍即合。设立卖淫点要考虑两个因素:在大学城附近,当地市场不成熟。经过考察,黄婷婷选择吉安这块风水宝地。春节后,张昆夫妇带上小舅子夫妇、妹妹等五人进驻吉安。

冒充在校女大学生高价卖淫

普通的卖淫价格为一千元/次,如果是处女,加上是在校女大学生,价格就可以翻数倍,这是重庆忠县籍组织卖淫人员的犯罪特色。张昆夫妇通过密谋,以棉球沾鸽子血放入阴道内伪装成处女,制作假学生证,穿学生装,到大学内拍各种室内外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展示青春、亮丽的在校女大学生照片。通过加微信好友方式营销,客户群体主要是自由从业者。业务员同时使用数个微信号,以女大学生身份与准客户微信聊天培养“感情”,一段时间后向对方表白,称“自己家庭困难,没钱交学费,如果谁愿意帮我交,我愿意把处女之身献给他。”客户“上钩”后,张昆夫妇就安排人送卖淫女上门服务。就这样,9个月时间卖淫收入达70多万元。

内部纠纷报警,自投罗网

本案有位16岁小美,结交被告人乐某,两人很快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但均无正常收入来源,加上乐某的信用卡透支,乐要求小美去卖淫还债,小美不从,后经软磨硬泡,勉强同意。强扭的瓜不甜,这对年轻的情侣经常吵架后发展到大打出手。一天,小美向公安报警救助,警察上门后发现现场物品和人员形迹可疑,通过调查便挖出了一个组织卖淫团伙。

三对夫妻获刑,五个未成年子女变成“孤儿”

本案涉及被告人10人,其中三对80后夫妻,法院认定黄婷婷夫妇组织、控制卖淫人员人数18人,情节严重,判处以黄婷婷夫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至十二年。判处其他人员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卖淫女人数和身份未查实,不排除假名、重名之合理怀疑

检察院指控黄婷婷组织的卖淫人员18名,其中12人卖淫时为未成年。我们认为指控的人数不能成立:

1.涉案18名卖淫女的身份信息证据不足,只有唐某某等5名卖淫女(现场抓获)的身份信息可作定案依据。缺乏所有卖淫女本人的笔录材料,其真实身份不明。侦查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收集的卖淫女证言、嫖客证言、辨认笔录,程序违法,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由卖淫女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证明认定其真实身份,才可作为依据,但本案缺乏卖淫女的户口证明。扣押的虚假身份证、学生证不能证明卖淫女的真实身份。有多张假证,不能排除假名、重名等合理怀疑。

2.黄婷婷对大部分卖淫人员是实际年龄不知情,一是无需入职登记,来去自由;二是卖淫人员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成人打扮卖个好价钱;三是大部分卖淫女是流动的,有的呆两三天就离开,能呆半个月就算老员工。

综上,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未到案的卖淫女人员的身份没有经过其本人和被告人的辨认,真实性存疑。最终,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宽处理。

因此,我们要充分理解和运用“全案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之辩观点,加强整体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最高法院:认定卖淫人员的人数可以在基本事实清楚情况下果断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刑四庭庭长陆建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在认定卖淫人员的人数时,既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认定具体人数,又不能仅将查处现场查获的人数为卖淫人数。认定某人是否属于卖淫人员,比较齐全的证据包括:卖淫人员的证言,嫖娼人员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有关书证,现场物证等。对于现场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上述证据容易收集。但对于现场抓获之前已经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要根据卖淫类刑事案件的自身特点来认定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嫖娼人员的证言往往难以取得,有的卖淫人员在案件查获时已经离开卖淫场所,其证言也常常不易取得。在这种情况下,除被告人的供述外,还要注重对相关证人证言如服务员的证言,其他知情卖淫人员的证言,相关书证甚至视频证据,特别是账单、电脑数据、手机信息等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在基本证据扎实,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要依法、果断地认定相关卖淫人数,而不能因为卖淫嫖娼人员的证言难以取得就轻易地不予认定相关事实。在基本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对卖淫人数、次数,有时可以采取模糊表示的方式,如十人、一百余次。但这种模糊表述的前提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如表述卖淫人员十余人时,对卖淫人员达到十人这一基本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在卖淫人员是否到达十人这一基本事实还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卖淫人员十余人的表述。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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