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8:09:08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刑事合规已经不再是一种晦涩的理论或者纯粹异域的经验,而是由我国检察机关不断实践和拓展的有效司法活动。企业刑事合规的本相也随之清晰。不可否认,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称谓仍存争议,更遑论共识。但是,不管怎么如何透视企业刑事合规的本相,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企业刑事合规绝非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活动的变种。因此,律师欲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必须对本土企业刑事合规有一个比较清楚和准备的把握。
抛开名实之争,结合我国当前的实践来看,企业刑事合规更多是指涉罪企业或者犯罪嫌疑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有效执行检察机关制定的合规计划而换取从宽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刑事合规的源起是检察机关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和刑事政策指导下实施的一种恢复性的司法活动。在这一司法活动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传统角色并没有任何变化。而律师想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则可能通过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律师可能进入到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决定》也印证了我的说法。这份名单中就有不少律师。但是,律师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并不能像某些律师认为的那样是一种业务的拓展,而更多是受检察机关委托实施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国内曾有律师认为,刑事律师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过程中,更多的是扮演检测员或检验员的角色,主要是对企业借助其法务人员或外部律师建立起来的合规体系进行检测或检验,看是否能够实质有效地控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能否阻却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受到员工犯罪行为的牵连,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因此,刑事律师在拓展合规业务时应当同民商事以及主要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合作,彼此优势互补,才能真正帮助企业建立完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对于主要从事民商事以及非诉业务的律师而言,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也可以借助刑事律师的力量,拓展为当事人服务的范围(袁志,杨盛彪)。这种多少有些盲目乐观的观点恰恰误读了当下正在进行企业刑事合规。以《检察日报》2022年1月3日披露的案子为例,由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某创业园内涉罪企业卫顺公司未能通过检察机关合规考察,因此被宿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根据检察官的说法,虽然提起公诉,合规考察程序还在继续,如考察合格,检察机关会对你从宽变更量刑建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不是“走过场”江苏宿迁宿城: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日报2022年1月3日)。由此可以看出,卫顺公司涉罪后其辩护人与入库的律师无论是地位还是功能都不可能重合,一旦重合势必引发身份间的冲突从而导致自动回避。因此,在企业刑事合规的整改过程中,辩护人的传统业务并没有任何变化,更没有出现所谓的律师业务的拓展。
在我看来,律师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最佳业务就是担任企业涉罪之前聘请的合规官。即便如此,这一业务的黄金时代也只可能产生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法制化的前提之下。换言之,只有当我国刑事法中明确规定对那些主动设立合规官并保证有效运转的企业进行刑罚减让的时候,律师的合规业务才可能起步以及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