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0:55: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安徽省绩溪县厉先生通过新安晚报热线电话0551-62639900向记者反映,自己十年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住不进去, 且办不了房产证,2014年时房产公司破产重组,又延缓了厉先生的维权进度。厉先生称,去年他突然得知房子已经被房产公司卖给了别人。为了挽回损失,今年8月,他将破产重组后的公司告上了法庭。11月29日,记者联系到破产重组后的房产公司管理人,其表示一切事实以法院民事裁定书为准。
反映:
10年前购买了房屋 去年才知又卖给了别人
“2011年,我用十万元现金和八十几万的工程款在绩溪县购买了一套200多平的房子,但是始终办不了房产证,去年才知道房子又被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厉先生对记者说,房子买了几年后一直住不进去,也办不了证,2014年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与厉先生签订协议,公司承诺在2014年4月底前把房子交付给厉先生,并补偿其30万元。
“签了协议以后没多久,房产公司就破产重组了,我的房子和补偿也就一直要不到了。”厉先生无奈地说,为了挽回损失,今年8月,厉先生将破产重组后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全额赔偿购房款和三倍购房款损失的诉求。
“现在房子的价格上涨了很多,这十年间的利息也不少啊。希望破产重组后的房产公司能对我这几年的损失负责,至少赔偿与现在房产价值相等的金额或补偿一套同样大小的房屋。”随后,厉先生向记者出示了11月15日绩溪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显示,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2011年12月7日,厉先生与天地公司签订商品买卖房合同一份,约定天地公司将位于灵川山庄北区30-01室房屋出卖给厉先生;2013年天地公司向厉先生出具了购房发票;2014年3月,天地公司与厉先生签订协议一份,保证将房屋于2014年4月底前交付,并办理房产备案登记手续,同时补偿厉先生30万元,于2014年4月底前一次交付。
然而,早在2012年7月11日,天地公司又与邵某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约定将厉先生已购买的房屋出卖给邵某,双方还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2020年8月7日,破产重组后的房产公司将案涉房产作为破产财产与邵某签订《绩溪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月协助邵某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
进展:
诉求被法院驳回,可能拿不到全额补偿
在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由绩溪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并在2019年2月更名为绩溪县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自2014年11月天地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后,厉先生参加了天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破产公司管理人将厉先生的债权额确定为129万余元的普通债权。“当时我表示反对,后来几次债权人会议我就没去过了,没想到最后还是被确认为普通债权。房子、补偿都没有拿到,现在破产重组后的公司还认为我购房的99万多元和补偿的30万元是普通债权,可能只能要回一部分,难道这么多钱和时间就打水漂了吗?”厉先生说。
民事裁定书上显示,厉先生在2015年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已经知晓129万余元被确定为普通债权的事实,而他并未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及时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视为无异议,依法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偿。知道这个结果后,厉先生表示还会继续上诉,争取自己应得的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到绩溪县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谢律师,向其咨询厉先生与佳园公司案件纠纷的相关情况,谢律师表示一切事实按照法院民事裁定书为准,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不方便作答。
律师建议:
起诉原房产公司股东,追究一房二卖的责任
目前,绩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天地公司所欠厉先生的129万多元为普通债权,那么厉先生能顺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吗?厉先生称遭遇一房两卖,该如何维权呢?11月30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亚波。
“普通债权和优先债权是一个相对概念,在企业破产清偿程序中,普通债权是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在此次事件中,法院裁定厉先生购房的99万多元和补偿的30万元为普通债权,这意味着厉先生很难获得全额的赔偿,只有在该公司赔偿完优先债权后,根据剩余财产的比例对厉先生进行部分赔偿。”万亚波律师解释。
“原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欺诈,而破产重整后意味着该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厉先生也再难对公司进行起诉。”万亚波律师建议,可以对该公司原来的股东进行起诉,追究其一房二卖的责任。
来源:新安晚报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