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0:59:09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也就是说,一个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如果想成为执业律师,必须还要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在这一年中,这批人员被称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实习律师”。
长期以来,实习律师不能独立承办案件被视为律师界似乎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的一项规则,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几乎每个省级律师协会的相关规范中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再如《黑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实习律师单独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然而考察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实习律师果真的不能独立办案吗?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条规定正是我国各级律协的相关规范中明确规定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承办案件的上位法依据,然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该十三条的规定,似乎并不能得出“实习律师不能独立承办案件”的结论。实习律师毫无疑问属于十三条规定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但我们更应当注意到十三条还规定了“一个限定”与“一个例外”。“一个限定”是指“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的名义独立承办案件”与“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承办案件”显然不是一层意思,前者是“情形禁止”,而后者是“身份禁止”,后者的禁止范围完全涵盖并且超出了前者。授予执业律师资格是一个行政许可问题,由于实习律师尚未获得该行政许可,当然不能以律师的名义承办法律业务,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理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但如果此处的禁止范围被无限扩大,可能就已经偏离了立法者的愿意与初衷。“一个例外”是指《律师法》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依此规定,实习律师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时,则可以进行代理。对于何时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时”,我们不妨考察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同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从我国两大基本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实习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相反,实习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当然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不过不能以律师的身份代理而已。而“实习律师不能独立承办案件”的规定显然也没有顾及到这些“法律另有规定时”的情形。
此外,如果我们将实习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有关规定做一下比较,我们会得出一个不可思议的结论,那就是实习律师作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准律师,其执业权限竟然不如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甚至是不如实习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我国司法部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包括实习期间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代理诉讼和非讼业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等共八项业务,而历经艰辛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藉此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实习律师,却反而不具有这种执业能力。更为不合理的是,现实中大量的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以及高等院校辞职后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学教师等,在此规定之下,这批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或者教学理论的实习律师,在其一年的实习期中其执业权限也同样不如那些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甚至是实习法律服务工作者。
实习律师制度,意在通过一年的实习期让实习律师完成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务的转变,增强实习律师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这对于实习律师从“学院派”走向“实战派”,迅速适应律师工作的规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在此无意于对实习律师制度本身提出过多的微词,只是希望我们在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时应当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兼顾到不同法律、不同制度之间的契合性与协调性,比如我们在规定实习律师的执业权限时应当遵守《律师法》的基本规定,同时要注意与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制度、辩护制度之间的协调;同时还应体现出规范的灵活性,特殊问题特殊对待,而不应对所有的实习律师在执业权限上都搞“一刀切”,比如对从公、检、法、司以及高等院校辞职转做律师的人员,在实习期内可以相对增加其执业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