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证言,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是什么证据

时间:2022-10-25 12:52:09来源:法律常识

电视剧《黑色灯塔》中丁杉性侵王亚楠一案中,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中当事人向检方提供的事情经过的陈述,证人所出庭作证的证言,都有虚假成分,譬如受害人王亚楠对受害经过的陈述不是事实,证人张铭启和王亚楠有过节,做了不实证言,证人田甜因丁杉移情别恋因爱生恨,她想让丁杉坐牢,就按照她收到的一封信上面说的做,当庭做了虚假的证言,这些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虚假证言或陈述,严重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公平合理的正确判断,这最终导致案件的判决偏离了公正的轨道。那么在法庭上提供了虚假证据材料,或虚假证言,真的像影视剧中那样,会悄然无事吗?现实中情况并不是如此,这些行为将

涉嫌违法犯罪,下面我们借助头条号,在合肥律师刘志汉运营号上,简单给大家做一下分析吧。

比如有这样的案例: 2018年4月18日,齐某、王某某与蔡某等人聚会后各自驾车返回,齐某驾车蔡某搭顺风车,途中发生车祸驶入路南侧沟内,王某某等人赶到展开施救,齐某、蔡某送至医院抢救,蔡某死亡、齐某受伤。案发后蔡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办案警察找王某某了解事情经过时,王某某按照齐某的暗示,故意编造了发生交通事故时蔡某驾车载乘齐某的谎言,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及司法鉴定,齐某为交通肇事时的驾驶人。法院判决王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前述案例王某某明知齐某是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谎称蔡某换车发生交通事故,包庇犯罪嫌疑人齐某,且王某某目睹了交通肇事的过程,是案件的目击证人,且在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时作虚假证言,其行为也涉嫌伪证罪。王某某的行为依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最终法院以伪证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再如近些年来,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自己擅自编造证据向法庭提供,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及律师对证据的审查质证,最终发现属于虚假证据,这样的行为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判,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为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轻者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以事实为依据,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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