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0:26: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上虞检察
2月8日下午,一场混合着消毒水味道的特殊庭审在上虞区法院有序进行。依托远程审判系统,检察官、法官、案件当事人等均参加此次“云庭审”,实现真正的隔空对话。隔着屏幕,上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提起公诉。据悉,此案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来,绍兴地区首例起诉并判决的涉疫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利用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心理,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N95、N90等口罩信息,并配图生产口罩的照片,虚构其有售卖口罩的途径。多名被害人对倪某某有售卖口罩途径的情况信以为真,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其购买口罩。倪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转账付款后,立即拉黑对方微信并拒接电话,通过类似手段对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累计犯罪金额达一万三千余元。
远程:提前介入+提审+参与庭审
2月1日,案件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后,上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安排办案骨干力量通过钉钉查阅笔录、电话沟通等非当面接触方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微信视频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提出固定手机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意见,并督促犯罪嫌疑人尽快退赃退赔。后倪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2月6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上虞区检察院经及时审查于当日下午对取保候审的倪某某决定逮捕。2月7日,为提升办案效率,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及工作实际,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通过远程视频提审的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依靠钉钉视频会议方式实现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的全程见证,在案件快办的同时确保案件质量。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上虞区检察院严格按照高检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24小时内办结此案。2月7日,倪某某以涉嫌诈骗罪被起诉至法院,上虞区检察院对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2月8日,上虞区法院通过远程审判系统开庭审理此案,上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提起公诉。上虞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