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2:41: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姚振宇律师、杨巽律师
01.
一台“鱼儿机”引发的刑案
年近六旬的Y某在Q市经营着一家茶楼,近年来茶楼生意惨淡,无法吸引更多顾客。
此时,H某提出了一个“妙招”,那就是放一台“鱼儿机”在茶楼里,不仅来钱快,还可以吸引顾客。
Y某虽然不知道这种行为属于犯罪,但基于不好的预感还是明确拒绝了H某。
然而,H某巧舌如簧,百般教唆,最终让Y某同意其将一台“鱼儿机”放在茶楼内。
Y某负责看管“鱼儿机”,每天把分数发给H某核对,并将当日所得收益的一半转账给H某,机器的维修和更换则由H某负责。
要说来钱快,确实如此。从2021年2月2日到5月14日,赌博机共获利6万元,两人各分得3万元。直到2021年5月14日20时许,Q市民警在对茶楼进行检查时,发现了“鱼儿机”,打碎了这场梦。
02.
新法与旧法更替,判决将何去何从
2021年3月1日,当“鱼儿机”在Y某的茶楼非法牟利时,一部修正案生效了,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
那么《修十一》究竟有何不同呢?又会给本案带来什么影响呢?
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Y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而《修十一》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前后条文如下:
修改前: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可以看出,《修十一》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从三年提升至五年。
但是与开设赌场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却并未及时修改,因此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依然是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构成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的,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同样是违法所得6万元,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判的是3年以上;而在2021年3月1日之后,则会被判5年以上。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Y某成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03.
二审阶段接手案件,逆风翻盘争取缓刑
Y某万万没想到小小一台“鱼儿机”竟会为自己引来5年的牢狱之灾。一审判决出来后,Y某的家人便匆忙来到我所,委托我和杨巽律师担任Y某的二审辩护人。
经过充分的阅卷和会见,我发现了几个突破口: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的“鱼儿机”为赌博机。
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鱼儿机”为赌博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这一文件已经于2016年6月25日被宣布失效了。
二、Y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属于从犯。
本案是在民警进行一般盘查工作时被查获的,当时民警并未掌握详细情况,也没有确定嫌疑人,但Y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陈述相关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除此之外,Y某在本案中仅为“鱼儿机”提供场地,摆放“鱼儿机”由H某教唆,“鱼儿机”也由H某提供,Y某的行为均受H某指挥,也没有主动招揽客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三、新法与旧法相关司法解释衔接不当,存在显著的量刑失衡。
202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但情节认定的依据却是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数额作为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况下,数额的确定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2014年的数额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现实。
通过我们的尽力争取,二审最终撤销原判,将Y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后话.
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逢生——这是我一直笃信的理念。
本案的违法所得数额明确,司法解释现行有效,看起来一切似乎都指向了绝境,但绝境后就是重生。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也不是死板的机器。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是我的使命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