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是怎样的(自诉案件被害人)

时间:2022-05-23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自述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性,指受害人或是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为追责被告的法律责任,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子。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务必满足以下标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表述第一条要求的案子;

  (二)属于我院所管的;

  (三)刑事案的受害人告知的;

  (四)有明晰的被告、实际的诉请和能证实被告案情的直接证据。

  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要求的自诉案件,还理应合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表述第一条要求的案子,假如受害者身亡、缺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因受强制性、吓唬等因素没法告知,或是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因为年迈、生病、盲、聋、哑等缘故无法亲自告知,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委托告知的,法院理应依规审理。

  因前述規定的缘故,被告不可以告知,由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委托告知的,委托告知人理应给予与受害人关联的证实和受害人不可以亲自告知的缘故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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