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0:57:13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
一名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深圳20年。
团队专注解决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终本案件执行难多年!
本篇文章是【老赖骗局】 揭穿担保骗术,解密担保的陷阱的第二篇,
和大家继续聊担保的骗术,让大家知道签了担保也无效,老赖就是这么狂。
让大家学会预防,少上当不上当。
学会“ 百万以下小案子自己操作,大案子再委托专业执行律师团队 ”的的思维方式。
言归正传,咱们接着往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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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但凡债务人有还款能力(或担保人证明债务人有还款能力),担保人都可以先要求法院执行债务人而不是执行自己。
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撤销该保证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担保法》第30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债权人欺诈担保人,债务人欺诈担保人而债权人知情的,担保人都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撤销自己的担保行为,通过担保无效来保障自己权益。
13、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民法典》第409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换句话说:只要债务人有抵押就不能执行担保人财产。
1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换句话说:理论上债权合同如果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
这里的区分就要看担保人是否有过错。
没过错就不担责,有过错的也只需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部分的1/3以下。
15、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人。
《担保制度解释》第33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句话说:担保合同无效但债权人心有不甘提起诉讼的,会被驳回。
16、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这一条一定要重点跟大伙说说。
生意做大了,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就很正常。但大家明白公司与公司之间是独立的,就像爸爸和儿子都自己单独成立家庭一样。
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这些书面文件,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借用总公司名义私自对外提供担保是无效的。
这种拉虎皮的骗局很常见,大家小心吧。
17、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一般无效。
《担保制度解释》第5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跟政府做事更要小心,因为政府机关法人提供担保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在担保这个事情上还是多了解了解法律,一定要避免自嗨。
自以为是地认为有机关担保回款就安全了,最后的结果挺惨的。
18、 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是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的。超出部分不需要承担。
19、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担保的,一般无效。
《担保制度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找担保还是找靠谱的个人或者公司!
别指望居委会这种机构,居委会盖章也无效。
20、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一般无效。
《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就是说,这些公立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提供了担保是无效的。如果大家做生意的客户里面有这些组织,那就一定要小心,在担保条款里面的担保人不能是这些机构。
有一些担保是有效的。比如:
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小贴士: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是有效的。
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重点提示:公司的法人代表跟公司其他岗位人员一样,它只是一名雇员。
如果他不是股东,这个公司债权债务就与他个人无关。
以他个人名义对外担保的,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代替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这件事是非善意的(或法人代表已经超越了权限),公司就可以不担责。
2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也就是说同样的一笔债务有多个担保人。
如果法院要求担保人还钱但两个担保人扯皮,都说对方也有钱,所以两个人应该分担等是会被驳回的(两个担保人在同一张担保合同签字手印,约定未来担保份额百分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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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其实最不愿意写的就是法条,因为很枯燥,大家看着都是中文但就是看不懂意思也烦。
力求用最朴实的文字,最简单的语言,把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说清楚,让大家少踩坑。。
向罗翔老师学习,这就是我的目的[奸笑][奸笑][奸笑]。
执行是海,一天说不完。
我抽时间写,大家用心读。
今天就说这么多吧。
我是琪哥,大家有急事就直接在文章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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