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和解(自诉人自诉人民法院)

时间:2022-05-24 14:00:00来源:法律常识

  【自诉案件的协商和调解】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开展协商;自诉人在宣布宣判前,可以同被告自主调解或是撤销自述。此方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要求的案子不适合协商。

  《最高法院有关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个问题的诠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可以在查清客观事实、分辨是非的基本上开展协商。自诉人在宣布宣判前可以同被告自主调解或是撤销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八条 针对自诉人规定撒诉的,经法院核查觉得确属自行的,理应准予;经核查觉得自诉人系被强迫、吓唬等,并不是出自于同意的,理应不予以准予。

  第一百九十九条 针对已经审判的自诉案件,被告方自主和解协议的,理应纪录在卷。

  第二百条 协商理应在自行、合理合法,不危害我国、团体和别的中国公民权益的条件下开展。协商达成共识的,法院理应制做刑事自诉案子民事调解书,由审理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落款,并加盖法院图章。民事调解书经彼此被告方查收后即产生法律认可。协商并没有达成共识或是民事调解书查收前被告方后悔的,法院应该开展宣判。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判决准予自诉人撒诉或被告方自主和解协议的案子,被告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理应马上给予消除。

  第二百零二条 自诉人经2次依规口头传唤,无任何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是没经法院准予半途休庭的,法院理应决策按自诉人撒诉解决。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在其中一部分人撒诉的,不危害案子的再次审判。

  第二百零三条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要求的案子,不适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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