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能否转化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案件公安机关)

时间:2022-06-03 12:00:01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更好地处理实际中具有的中国公民“状告难”问题,进一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调整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要求,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追责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可由受害人自身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受害人可以有标准地将民事案件转换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要求,针对侵害中国公民人身安全、财产权的民事案件,公安部门不予以提起公诉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监管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部门在无书面通知的情形下务必立案侦查;针对检察系统对侦查终结移交移送起诉的案子做出不起诉决策,受害人不服气的,即可以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立案侦查,还可以同时向法院起诉,即把民事案件转换为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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