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轻微伤案经公安部门侦察后应予移交检察系统 自述轻微伤案经公安部门侦察后应予移交检察系统
在刑事诉讼中,控告分成公诉案件和自述二种。公诉案件是由专业的党政机关即人民法院意味着我国明确提出控告,其优点是,案子由公安部门侦察或由检察系统自己侦察,由检察系统向法院明确提出控告。自述是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立即向法院提到控告,自诉人负证明责任,案子不通过公安部门侦察,都不通过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要求,自诉案件的范畴包含:(1)告诉才处理的案子;(2)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3)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在其中,对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只有提到自述,而对故意伤害案(轻微伤)等轻度刑事案,既可以提到自述,还可以立案侦查。提到自述的前提是受害人或者法定代表有直接证据证实。假如法院觉得自诉案件的证据不充分,可以劝服自诉人撤销自述,或是裁定驳回起诉。充分考虑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是既可自述也可公诉案件的案子,为避免 因自述不创立进而这种理应由我国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无法得到审理,使受害者的起诉权益和别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针对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轻度刑事案,法院觉得证据不充分,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理应移交公安部门提起公诉。案子一经转交公安部门,就说明自述程序流程停止,案子转到公诉案件程序流程。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精神实质,公安部门对自身侦查终结的案子,觉得理应对犯罪分子追责法律责任的,其处理方法仅限将案子移交人民法院核查决策提起诉讼。有的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立即移交人民法院审理的作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对公安部门的职责要求,搞混了侦、控的人物角色职责分工,不符民事案件的特性规定。因而,对法院移交的故意轻微伤案,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理应移交检察系统移送起诉。
自述轻微伤案经公安部门侦察后应予移交检察系统 自述轻微伤案经公安部门侦察后应予移交检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