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就是指针对法律法规的案子,受害人或是他的法定代表立即向法院提到的刑事诉讼。自诉案件在司法部门中的主要适用因为法律法规的不足和中国公民法制观念的欠缺,在执行流程中出现一些疑难问题点,实际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侦查难。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要求,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发觉案情或是嫌疑人,应当所管范畴,提起公诉。第八十八条要求,针对自诉案件,受害人有权利向法院立即提起诉讼。结合实际,因为案子被告方不了解法律法规,产生刑事案时,只是了解向公安部门报警,而公安部门则按照刑诉法第八十八条要求,对自诉案件要被告方向法院起诉,不予以提起公诉;或是在提起公诉后,一旦确认是自诉案件,即规定被告方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则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要求,规定公安部门再次侦察。2个行政机关互相推卸责任、踢皮球,导致一些案子长期不可以立案侦查,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日常生活,比较严重危害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品牌形象,在社會上导致不良影响。小编觉得,针对自诉案件,应按照其类型明确由哪个行政机关审理。(1)针对告知案子,追诉权彻底授予受害人以及法定代表履行,是不是提出刑事诉讼以追责犯罪分子法律责任,彻底在于受害人以及法定代表的信念,我国不主动给予干涉和起诉。这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发展伤害小,关键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法律法规只有由受害人以及法定代表向法院起诉,公安部门、检察系统不可以提起公诉和立案侦查。(2)针对轻度刑事案,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立即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审理。受害人无证据或举证不充足的,法院应该将案子移交公安部门解决。
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报警的,公安部门应予以提起公诉。经侦察,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的,应征求受害人建议,受害人允许经自述方式的,告之其向法院起诉,并将相关直接证据移交人民法院。由于自述可授予被告方更加普遍的起诉支配权,例如撒诉、调解、上诉、起诉等,更有利于案子的化解和被告方支配权的维护。受害人规定走公诉案件方式的,公安部门应向检察系统明确提出提起诉讼建议,规定检察系统立案侦查。若检察系统不立案侦查,受害人也可立即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审理。(3)针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要求的第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审理。
二、证据调查难。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光凭的是自诉人给予的直接证据,而通常在案件审理中,才发觉彼此当时人对案子阐述相差甚远,因为被告方不明白固定不动直接证据,且大部分自诉案件是在家属、邻里关系产生的,见证人碍于面子,怕得罪人或不明白法律法规,不肯拿证或给彼此所出证言不一,导致人民法院读取、核查直接证据十分艰难。小编觉得,针对该疑难问题点,法律法规应加强对见证人权利与义务的要求。
三、审理难。自诉案件立案侦查后,一些被告畏惧法律法规而出逃,法院并没有追捕、通缉权,仅有中断案审,造成案子长期性无法处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为自诉案件的证据调查难,损害、污辱等自述案明确提出上诉的又较多,导致直接证据不太好评定,案件错综复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下判难;并且自诉案件易偏激,一部分案子经法院调解,彼此被告方即言归于好,而另一部分案子,彼此被告方对立面心态大,不容易处理,在较大水平上危害着人民法院的品牌形象与威信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