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理的刑事自诉务必合乎以下标准:
(一)归属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表述第一条要求的案例;
(二)归属于我院所管的;
(三)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告知的;
(四)有明晰的被告、实际的诉请和能证实被告犯罪行为的证明。
法院审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要求的刑事自诉,还理应合乎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表述第一条要求的案例,假如受害人身亡、缺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因受强制性、威吓等因素没法告知,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因为年迈、生病、盲、聋、哑等缘故不可以亲身告知,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委托告知的,法院应该依规审理。
因前款规范的因素,被告不可以告知,由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委托告知的,委托告知人应该给予与受害人关联的证实和受害人不可以亲身告知的因素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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