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措施的人)刑事传唤的性质界定

时间:2022-07-26 13:00:00来源:法律常识

从法律来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传唤的特性并没有做出立即要求,法律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并没有包括口头传唤对策。由此可见正当程序觉得口头传唤仅仅一种不具备强制性的统计研究对策,而非刑事强制措施。有人认为,“口头传唤就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应用法院传票通告嫌疑人、被告在规定的时长自主到指定地点接纳审讯”。也有人觉得:“口头传唤是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为通告被告方或其它特殊得人依照规定的时间段到规定的地方接纳了解或审讯所采用的一种具体措施”。

还有人明确提出,“口头传唤就是指司法部门选用法院传票、通知单的方法通告被告方或其它特殊得人,依照规定的时间段到规定的地方接纳审讯的一种具体措施”。虽然从特性上讲口头传唤是一种非强制对策,它却与一般的任意性侦查手段各有不同,反而是一种含有潜在性强制性的随意侦查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要求:对通过依规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予出庭,或是依据案子状况必须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说明和规章制度也是有相近的要求,即对经依规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上案的犯罪分子能够开展逮捕。

不难看出,口头传唤并不是不具备一切强制,从某种程度上讲,逮捕便是不履行口头传唤通告的法律后果,只不过是这类强制是间接性的、潜在性的罢了。台湾学者乃至将口头传唤看作强制处分的一种。为了能差别起见,中国台湾一般将(被告人之)口头传唤分类为“间接性之强制处分”,别的如拘提、拘捕、关押等应用立即强制权者,则称作“立即强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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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口头传唤程序流程

(一)在消防执法情况下,必须口头传唤的,筹办稽查人员理应填好《传唤证》呈批表格,报领导干部批准后,出示《传唤证》。

(二)筹办稽查人员依规将《传唤证》送到被拘传人;被拘传人应该在《传唤证》回执表上签字或盖公章,并标明接到日期。

(三)对被拘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躲避口头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规执行强制传唤。

(四)被拘传人口头传唤归案后,应立即开展审讯核实,制做讯问笔录,每一次审讯时长不能超过24钟头。

(五)对现场发觉违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条例的方式,筹办工作人员能够口头传唤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口头传唤时,筹办工作人员理应表明口头传唤的原因,请在审讯时将口头传唤的状况计入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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