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0:41:46来源:法律常识
所谓的三十天是指,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之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的时间。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才会延长到三十天之前提请批捕。对于简单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会延长到三十天,一般在七天内就会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
错过了前三十天之后,虽然不能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了,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办法争取取保候审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之后,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这七天之内,律师可以和批捕检察官取得联系,通过电话沟通以及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个审查批捕阶段还是有一定概率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的。如果检察院最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就必须依据这一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动的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
即使嫌疑人被检察院逮捕之后,也还是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的,不过不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而是要经历一个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果检察院最终认定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就会将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羁押措施,公安机关据此被动地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就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了。但是在我们案件办理中,很少会在这个阶段去争取取保候审。主要有两个理由。其一、即使在侦查阶段,我们在程序上已经两次向检察院争取了变更羁押措施。如果前两次都没有变更羁押措施,也就是没有给与取保候审,那么在没有取得新的有利证据之前,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仅不会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还会影响随后和检察官的沟通。其二、如果不退回补充侦查的话,审查起诉期限最多也就是四十五天,在这个时间段之后,律师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阅卷、撰写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争取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起诉罪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