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8 17:00:0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派出所因在解决一起交通事故中对肇事人谢某给予口头传唤、应用警具程序违法,法律适用、政策法规不正确,被法院判决书确定行政行为违反规定。
2004年7月30日晚11时40分,谢某安全驾驶三轮摩托车配备旅客张某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叙永县派出所出警后派两警务人员赶致当场,两警务人员见是单侧安全事故,留有交警队工作人员王某一人开展解决。王某在120急救车将王某送到医院门诊后, 只发觉谢某左眼角有血渍,左内膝关节上有擦破,因医师已问过其是不是到医院门诊,谢某已表明没去,而谢某并对了解未作一切回应,故对安全事故现场勘验结束后,为查清其真实身份,将其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监控室开展调研未果。但传唤证上仅有由办案人员填好的口头传唤归案时长,无核实结束时间,亦无审讯纪录。为出门找寻谢某亲属及司机,依据当场人民群众的讨论其很有可能喝醉和谢某的情况,王某将谢某用手拷管束交保安蔡某照看。(蔡某系被告人聘用的保卫人员。)王某寻找谢某之兄告之其状况后,回到中队监控室,请在谢某亲属赶来后为其解开了手拷,由其兄贷款担保将其领回。谢某家归属于3时08分将其送到医院门诊救护,8月2日12时30分谢某因抢救无效死掉。逝者谢某亲属觉得叙永县派出所对谢某给予留设、应用手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定,遂向法院起诉。
叙永县法院经审核后觉得,叙永县派出所在解决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一案中有且只有公安交警王某一人开展调研解决,该个人行为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研时,公安交警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叙永县派出所在对谢某执行口头传唤审讯时,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在审讯核实完成后,在传唤证上填好审讯核实结束时间,且无审讯纪录。叙永县派出所在对谢某的口头传唤情况下以猜疑其喝醉和预防其逃跑为由并对执行应用手拷管束的强制执行措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喝醉酒个人行为无法控制的,可以用约束带或是警绳的限制性警具”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我本人有风险或是对其他人的安全性有影响的,公安部门理应并对管束,还可以立即通告其所在单位或是亲属将其领回。对行为举止无法控制的酒醉人,可以用约束带或是警绳等开展管束,不过不可应用手拷、脚镣等警具”的要求,且在该诉讼中被告人未提供谢某喝醉无法控制或者有逃跑个人行为的事实依据。故对原告方规定确定被告人对谢某给予口头传唤并应用警具的强制执行措施违反规定的认为,依规给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