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4 10:57: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风险大,以下6个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风险大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很大,轻则能将办案律师推向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风口浪尖,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受到律师协会惩戒,遭遇执业过错赔偿等;重则能使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结束律师生涯,甚至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囚,饱受牢狱之灾。所以,刑事律师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须知道代理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风险并注意防范。
一、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应当安排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存在风险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
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六、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看守所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
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
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当案件在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
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总之, 刑辩律师,最讲究专业水准、论辩技巧以及个人胆略,是难度以及风险最大,付出劳动最多的律师业务,是律师综合素质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种重要方式。
尽管刑事辩护并不怎么高端,甚至有人说过:
一级律师搞证券,二级律师搞金融,三级律师搞刑辨。
刑辩律师更被形容为“刀尖上的舞者”,风险无处不在,306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高悬在头顶。
喜欢刑事辩护的年轻律师仍然有不少,因为他们还是觉得刑辨律师更有情怀,刑辨律师才是法律王冠上的明珠。
但是,尽管有着满腔热血,却总是到处碰壁,无所适从,成功貌似近在眼前,其实只有刚到山区的人才能清楚真实感觉——望山跑死马。
看似成功指日可待,实则遥遥无期。
郁闷,苦恼,纠结。
——是不少年轻律师最真实的心情。
怎么办?
一,律师初入行,确实很迷茫。
初入行的刑辨律师,很迷茫。总想一战成名,铸就辉煌,但往往事与愿违,沉沙折戟。
不少刚执业不久的律师,都无数次的幻想自己,在重要的案件里,不断高歌猛进,妙手不断、一战成名。
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更是如此。
比如,刚开始执业时,我也如此。
当时,总有一种幻想,在某一个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中,提出一些颠覆性的观点,以一人之力生生改变案件的走向,扭转乾坤。
挽大厦于将倾。
救嫌犯于水火。
结果呢?
结果是,法官对于这些貌似颠覆性的观点嗤之以鼻,同行觉得身边多了一个奇葩律师,当事人感觉破碎的心更加破碎。
其实,幼稚的想法,被现实打脸,正常。
无数有经验的大咖律师,用在实战中长期积累的经验告诉我们,上述想法确实是错误的。
因为现实就是现实,他不是小说,也不是电影,更不是童话故事。现实往往是枯燥的,是乏味的,并没有那么多的精彩可言。
不过即便是在这种枯燥乏味中,只要我们掌握了一种能力,哪怕没有任何“妙手”,成功也是指日可待的。
这种能力,就是围棋界的第一心法——通盘无妙手。
任何人具备了这种智慧,都有可能在工作或生活中一直立于不败之地。
二,通盘无妙手,造就各路高手。
不少人知道“通盘无妙手”,应该都是通过曾经的围棋大牛李昌镐,方才知道这一无上心法在围棋上的巨大威力。
其实,不仅在围棋界,在各行各业,只要装备上这一心法,都有可能无敌于天下。
1、通盘无妙手,在围棋界的威力。李昌镐:通盘无妙手!
稍有围棋知识的人,应该都知道李昌镐,他在中日韩围棋界,绝对是神一般的存在,是世界级顶尖高手。
16岁就夺得了世界冠军的李昌镐,被认为是当代仅次于吴清源的棋手,巅峰时期横扫中日韩三国棋手,人送绰号“石佛”,足以证明其定力无可撼动,就像老僧入定一般。
据说,李昌镐下棋有个特点,也是最让对手头疼的地方,就是从不追求“妙手”,而是每手棋,只求51%的胜率,俗称“半目胜”。
有人会觉得难以理解,作为当时世界第一人,为何一点都不霸气,竟然仅仅追求“半目胜”。
其实不然,一局棋下来,大概也就250手左右,即使每手棋只有一半多一点的胜率,最多一百多手,基本就稳操胜券了。
所以,我们没必要每一步都领先对手特别多,每次一点点,坚持到底,就赢了。
李昌镐曾特别认真的对记者说过这么一句话:
“我从不追求妙手,也没想过要一举击溃对手。”
其实,不仅人类如此。
最近战胜李世石、之前战胜何洁的围棋机器人,也是如此,它们通过高速运算,冷静分析,只要保证每一步都比对手好一点点就可以了,积少成多,最终的胜利肯定属于它们。
2、通盘无妙手,在军事界的霸道。
中国有句古话:“善战者无赫赫之功,善医者无煌煌之名。”
意思是说:“善于打仗的人往往没有什么显赫的功绩,而最牛的医生一般都没有很大的名声。”
比如写下《孙子兵法》的孙武子,没人知道他有多么辉煌的战绩,甚至从史料中都找不到孙武带兵打仗的记载。
但又有谁会怀疑孙武带军打仗的能力和水平,因为从他敢于杀吴王宠妾以立军威,我们就可以感知到这是个早已洞悉战争法则的可怕家伙。
相反,我们回头看看风头强劲的飞将军李广,他曾夜射巨石,更有被匈奴俘虏又抢马逃脱的精彩,纵观其军旅生涯,可谓精彩不断,妙手不绝。
一般人有一件他那样的精彩,足以吹牛半生,两件就可以吹一辈子。
由于飞将军有着其他人无可比拟的军事天赋,所以对于防患于未然,或者未雨绸缪、居安思危等准备工作,从来都不重视,只是依靠自己超强的临场应变能力,来应对未知的一切。
估计,幸运女神对他也是另眼看待,所以不管情况如何恶劣,飞将军总能逢凶化吉,遇难成祥。
不过,灾难或者悲剧不是没有,而只是没到出现的时候而已。
终于,在一场关键战役中,飞将军在沙漠里迷路了,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约定的地点。
骄傲的飞将军,忍受不了随之而来的屈辱,选择了拔剑自刎,结束了妙手不绝却晚节不保的奇特一生。
所以,过度追求“妙手”,迟早是要还的。
3、通盘无妙手,在投资界的魔力。
吴军:成功并不难,在于少犯错。
吴军博士在多个场合,都曾经说过这么一个观点,想要成功并不难,只要你少犯错误。
其实这个道理也很好理解,打个比方,我们就能明白。
比如巴菲特投资的心法就是,设想自己终生只有20个投资的机会,每投资一次就少一次机会,那么你在做投资的时候就会特别的慎重,而当你下定决心进行投资的时候,因为已经做了大量准备,这次投资成功的概率就极高,那么你就有足够的信心下大注进行这次投资。
而任何一个人,一生如果不犯错误(或者签到错误)的把握住20个机会,估计想不成功都难。
投资人生也是一样。
都说人一辈子看似很长,实际上最关键的也就几步而已,这几步走对了,就是人生大赢家。
走错了,不死也得脱层皮。
再比如,起步类似的两个人:
第一个人选择了一条快速致富路,但风险很高;
第二个人选择了一条相对平稳、风险很低的路。
一般人可能都瞧不上第二个人,觉得缺乏冒险精神,前途肯定暗淡无光,看不到出路。
实则不然,假以时日,十年或二十年之后,第一个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因为他走的路像赌博,不可能一直赢。
三,初入行的刑辨律师,如何才能达到“通盘无妙手”的境界?
“通盘无妙手”不仅可以在围棋界大杀四方,在军事界、在投资界都会大有作为,其实,如果真正掌握了“通盘无妙手”的心法,在律师界也同样可以所向披靡。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做到呢?
特别是新入行的年轻律师,更有这方面的困惑。
下面就帮年轻律师解解惑吧——
在美国NBA篮球界,有这么句名言——得分靠进攻,赢球靠防守。
就是说你要想赢得最终胜利,就要加强自己的防守,尽量让对手少得分,其实就是自己少犯错误。
其实,做刑事案件也是如此,千万不能想着一劳永逸或者一战成名,而应该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做好防守,尽量少犯错误,等待对手犯错。
有人曾说: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
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相信只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不贪功,不冒进,坐得冷板凳,受得暴脾气,必能守得云开见月明。
具体的操作方案如下:
1、保持好心态,要耐得住寂寞。没有好心态,一时看不到成功的希望,就容易急功近利,耍一些小聪明,得到一些蝇头小利,但是,可能会失去更多的长远利益。
记得有人说过这么一句话——小胜靠智,大胜靠德。
所以,耐不住寂寞,坐不得冷板凳的人,只能得到一些眼前小利,不会有大的前途。
只有那些耐得住寂寞,敢于和时间做朋友,懂得长线思维的人,才足以笑到最后,成为最后的赢家。
比如,十几年前,全国都无人看好刑事辩护,甚至有律师以做刑辨为耻,有人却对此视而不见,敢于吃一个螃蟹——做了全国第一家刑事辩护专业律所。
他就是著名的“京城四少”之一,张青松大律师。
如今,十多年过去了,耐得住寂寞的张青松,不再寂寞,他开启了刑事辩护的新时代,走在了时代的最前沿。
他一手创办的刑辨专业所,也成了我国刑事辩护的标杆。
其实,不仅仅是张青松如此,国内的其他刑辩大咖也都有过一段“酒香巷深无人问”的寂寞时间,只是他们都挺了过来,最后成就了自己。
比如朱明勇律师、王亚林律师、钱列阳律师等等……
2、先保证不败,再考虑如何胜利。
孙子兵法说:
“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
什么叫善于作战?
让自己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又密切观察敌人,一旦敌人出现破绽,绝对可以准确抓住,最好能顺势再往前推一把,他不就掉沟里嘛。
这就是善于作战。
而不善于作战的军队,基本上只要看见敌人,冲上去就打,在战斗中寻找胜利的机会。这就像打篮球时,拿着球先跳起来,再找队友,那不是作死,是干啥?
从事刑事辩护,也是这个道理,我们必须在做事情之前,就先设计好方案——
案件辩点在哪里?
案件目标是什么?
案件现状是什么?
案件瑕疵在哪里?
开庭如何发问?
开庭如何质证?
开庭如何辩论?
法官可能问什么问题?
公诉人会问什么问题?
其他律师问哪些问题?
……
如果这些事情准备的都到位,就完全可以立于不败之地,之后耐心等待对手出现破绽,就可以了。
一旦对手犯错,及时抓住,胜利就可唾手而得。
这中间,并不需要什么“妙手”,而只需要一步一个脚步,规规矩矩按部就班的走,就一切OK。
3、透彻理解孙子兵法“以正合,以奇胜”!孙子兵法还说过: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 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海。”
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出奇制胜”,但是和我们平常理解的不一样。
可以说,大相径庭。
按照《华衫讲透孙子兵法》里所说——
“奇”古人又称余奇,就是多余出来的那一部分,就是奇兵,在关键的时候再用。简单的说, 奇兵就是预备队 。
而我们大多数人的理解是“正兵随便怎么打都行,关键是靠奇招妙计来取胜。”
这是大错特错的,在看华衫老师的书之前,我也未能脱俗。
这个理念,用在办案过程中,也是可以的。
比如,我们在准备庭审方案时,就不能只有一套方案,而至少应该有ABC三种方案,如此的话,即便方案A失败,我们还有备选方案,如果三个方案都破产了,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不过,这种情况,应该不多见。
其实,就是有备无患。提前准备好预备队,成功的几率绝对会翻倍。
后语
今后的时代,需要的人一定要具备迁移能力,就是要将其它行业的心法、技巧、理论搬到自己的工作中去,或者自己行业里来。
比如,有人将大数据用到刑事辩护里,有人将可视化用到刑事辩护里,有人将机器人用到刑事辩护里。
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围棋界的“通盘无妙手”心法用到刑事辩护上。
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了无辜者的自由或生命。
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都颇多非议,也是公检法机关肆意追究律师的尚方宝剑。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的没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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