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4:32:29来源:法律常识
对老外做出治安拘留、拘押核查或者其它限制人身自由及其限定活动空间的决定后,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名字、胎儿性别、入关时长、护照签证或者其它身份证件号码,案子所发生的时长、地址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措施以及法律规定等情况汇报省部级公安部门;省部级公安部门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告该老外隶属国家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并通知平级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被告方规定不通告大使馆、领事馆,且在我国与被告方国藉国未签定双边协定要求务必通知的,可以不用通告,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要求。
刑事诉讼法里的拘押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察环节中,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需注意刑拘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并非刑事处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公安部门针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一)已经准备违法犯罪、推行违法犯罪或在违法犯罪后即使被发现的;
(二)受害人或是到场亲眼见到得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旁或是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违法犯罪后试图自尽、逃走或在逃的;
(五)有摧毁、作伪证或是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身份、家庭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要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合乎此方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情况,必须拘捕、拘押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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