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刑事律师排名前十,醉酒死亡引发民事赔偿

时间:2022-10-03 05:00:09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醉酒闹事被带回调查后死亡,一审判警方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医院出具的刘有欢死亡证明书。

当刘有欢的亲人们看到他的遗体时,他的耳朵有一大摊血迹,身上和四肢有伤痕。“他28岁,生前是一名厨师,身体健康。”刘有欢的舅舅邓文案说。

2017年8月21日晚,醉酒后的刘有欢在广西南宁市拦路打砸一辆公交车,随后被民警带往派出所调查。次日19时许,民警认为刘有欢行为怪异且无法准确核实身份,将其送往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到达医院13个小时后,刘有欢被宣布死亡。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刘有欢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功能障碍而死亡。

家属认为警方对刘有欢采取不当措施。2018年2月9日,刘有欢的父母将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处置过程中因未予以妥善及时救助的行为明显不当,应确认违法;同时,考虑到未及时救助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所起的作用是次要间接的,酌定良庆公安分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因鉴定费共计16万余元。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3月11日,刘有欢的父母收到南宁市中院的传票,二审法院预计4月10日对该案进行调查询问。

男子醉酒闹事被带回调查后死亡,一审判警方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刘有欢生前照片。家属供图

醉酒后打砸公交车被带回派出所

邓美门最后看到儿子刘有欢,是2017年8月21日。当天14时许,出门的儿子给她发了条微信:“妈,我出去玩一下。”

三天后,邓美门再一次看到儿子时,已是在南宁市殡仪馆。刘有欢的遗体呈现在她眼前:耳朵有一大摊血迹,身上和四肢有伤痕,衣服有血迹。

事后,刘家人才知道刘有欢生前醉酒打砸公交车的事情。

根据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警方表述的内容,2017年8月21日23时46分开始,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沙田派出所连续接到市局指挥中心三个指令,有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五象大道17号和平康业药店门口吵闹;23时48分,该所第二次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另一群众报警称,在上述地点药店内有人闹事,并动手打人;23时50分,该所第三次接到报警称,在五象大道南城百货路口,有一名男子持铁棍砸烂了公交车的玻璃。

上述判决书显示,后警方查实,以上3个警情均为刘有欢所为。当天23时58分,大沙田派出所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时看到,一辆55路公交车停在南城百货和平药店门前的马路上,该公交车的前挡风玻璃、右边前门玻璃和驾驶室挡风玻璃均被砸烂,肇事的刘有欢正坐在公交车后门的上下车台阶上。

判决书还披露,经处警民警在现场了解,公交车驾驶员卢定阳反映称,公交车经过该路段时,当时车上还有两名乘客,坐在公交车后门的男子(违法嫌疑人刘有欢)拦在路中间逼停了车辆,随后用铁棍砸烂了公交车的前挡风玻璃、右边前门玻璃和驾驶室挡风玻璃;该男子砸了公交车后,还在路上继续拦截其他车辆。

处警民警随即对该男子进行了现场询问,发现该男子身上有酒味且不配合民警调查,鉴于肇事男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民警依法将该男子口头传唤至大沙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行为怪异且无法核实身份被送往福利医院

根据一审判决书披露,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称,当晚刘有欢被传唤至大沙田派出所办案区后,民警对其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但刘有欢拒不配合,办案民警也无法核实其身份情况。基于刘有欢身上的酒味及其表现,值班民警判断刘有欢处于醉酒状态,经请示值班所领导同意,决定对刘有欢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待其酒醒再处理。

后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凌晨0时4分左右,刘有欢被带至派出所办案区。0时12分左右,负责办案区看护工作的协警叫其至登记台登记信息。之后刘有欢被留置在办案区内;4时39分左右,值班警长陆凡进入办案区同刘有欢进行简单交流后离开;7时50分左右,负责看护的协警在交接班前用手铐将刘有欢单手铐于木沙发上。

一审判决书显示,此前的留置期间内,刘有欢并无攻击行为,但有自言自语现象。2017年8月22日8时许至12时许,办案区内无人对刘有欢进行看护,刘有欢数次自行挣脱手铐,并有怪异行为。12时22分左右,两名协警进入办案区,在询问室对刘有欢进行询问,但未形成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根据两名协警出庭陈述,二人均称刘有欢未提供其身份信息,且问不清楚,遂询问终止。12时30分左右,询问结束,两协警离开办案区,此时,办案区内亦无人看守。

法院还审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17时左右,刘有欢有自行爬到沙发底下以及脚踹候问室门的举动;18时左右,有民警再次进入办案区,其间,因刘有欢有企图攻击办案人员的行为,值班警长杨豪遂指令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即将刘有欢脸朝地按在地上并使用警绳将其约束。因认为刘有欢行为怪异,且无法核实其身份,经报所领导批准,当日19时许,警长杨豪与几名辅警共同将刘有欢送往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

男子醉酒闹事被带回调查后死亡,一审判警方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送医13小时后宣布死亡

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8月22日20时许,到达福利医院后,值班医生和护士对刘有欢进行初步问诊查体,发现刘有欢除了腕关节和脚踝关节有淤青外,其它情况未见异常,生命体征亦稳定,但对答部分切题,思维散漫,入院诊断记录为“精神障碍待查”。

因刘有欢不配合检查,在民警的协助下值班医生和护士将其送至病房,并用约束带将其约束在病床上。同年8月23日凌晨3、4时许,刘有欢自行挣脱约束带,并有踢门和大喊大叫的行为,值班医生和护士再次对其进行约束,并为其注射镇静剂;6时许刘有欢出现高热,7时55分出现意识障碍,8时01分陷入深度昏迷,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9时02分宣布临床死亡。

刘有欢的舅舅邓文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外甥28岁,生前是南宁市一家餐厅的厨师,身体健康,也没有精神病史,“一个身体强壮的小伙子,好端端怎么就死了呢?”

刘有欢死亡后,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其发给南宁市殡葬服务管理处的“临时收治人员遗体处理通知书”中,均称刘有欢死亡原因系感染性休克。

其中遗体处理通知书称,刘有欢由大沙田派出所送去临时收治,后经公安部门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其亲属。按相关规定,该遗体属于无人认领遗体,其后事及遗体按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处置。

对于刘有欢的死因,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另一份司法鉴定意见,称刘有欢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功能障碍死亡。该鉴定意见被法院一审采纳。

刘有欢家属认为警方处警存在过错。他们告诉澎湃新闻,刘有欢身上有伤痕且司法鉴定指出其系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此外,和警方所说刘有欢“身份不明”不同,事实上,派出所事发后曾与刘父刘大喜电话联系,当天因刘父较忙,刘母生病,未及时前往派出所处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刘有欢被带回派出所期间,警方与其家属取得联系的细节,已在一审庭审中被双方证实。

法院一审认为,有证据证明派出所确实拨打了刘有欢家属的电话,在家属未及时赶到处理、询问查证时限即将届满、受害人身份信息仍无法有效获知的情况下,警方将疑似精神障碍的刘有欢送往福利医院进一步治疗是当时情景所需。刘有欢父母主张警方未穷尽手段查找家属即将其送往福利医院的行为违法,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警方承担10%赔偿责任

因认为警方对刘有欢的死亡存在过错,2018年1月17日,刘有欢的父母向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年1月22日,良庆公安分局决定不予受理该赔偿申请。

另据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2018年3月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良庆公安分局于2017年12月20日提出移送的刘有欢在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死亡事件,经审查认为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存在,决定不予立案。

2018年2月9日,刘有欢的父母将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一、确认被告扣押盘问、约束受害人的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将受害人送往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收容住院的行政行为违法;三、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351380元;四、被告向两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72982元。此外,还要求被告承担死因鉴定费用及本案律师代理费用等。

该行政诉讼案于2018年6月11日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需要对刘有欢的死亡承担责任。警方对刘有欢进行盘问、传唤、并在其企图攻击民警时采取约束的行为并无不当。同时,刘有欢在没有举止失控的情形下,民警用手铐将其单手铐于沙发上,且4个多小时无人看护,整个留置期间亦未给受害人安排饮食,实有不妥,但这与受害人的死亡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

针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到的颅脑损伤,法院一审认为,受害人醉酒涉嫌打砸公交车的过程、民警出警将其带回派出所以及送至福利院之后受害人有狂躁表现,该过程中受害人任何头部剧烈运动均可能导致颅脑损伤。

法院一审指出,警方在发现刘有欢疑似精神障碍时,未能及时将其送医救助治疗,未对受害人的怪异行为举止可能造成的后果作更充分的评估,未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一定程度上诱发其情绪激动、烦躁,在综合因素作用下加剧受害人身体不适,与受害人死亡具有一定因果联系。

法院一审明确,被告具有对受害人刘有欢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传唤的法定职权,但在其处置过程中因未予以妥善及时救助的行为明显不当,应确认违法,并因该行为与刘有欢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方面,考虑到民警未及时救助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所起的作用是次要间接的,且在送至福利医院入院诊断中,受害人生命体征正常稳定,故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良庆公安分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于2017年8月22日留置刘有欢期间未予及时处置的行为违法;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863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死因鉴定费4617.2元;驳回原告刘大喜、邓美门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1月8日,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在行政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确认良庆公安分局留置刘有欢期间未予及时处置的行为违法的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不应对刘有欢死亡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

1月9日,刘有欢的父母也提交行政上诉状表示,儿子的死亡与良庆公安分局诸多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警方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能尊重客观事实。

3月15日,澎湃新闻从刘有欢家属处获悉,3月11日,刘有欢的父母收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二审法院预计于4月10日15时对该案进行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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