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02:56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认为:在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情况能否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笔者在往期文章中已做讨论,便不再赘述;本期问题时,在可以请求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利息的起算时间又如何去界定?
讨论上述问题的前置条件是合同未约定相关条款,若有约定的话自然遵循合同约定时间。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未约定逾期付款起算点,通常来说为权利人的提出请求的时间点,这个请求可以是催告、诉讼以及仲裁等,并且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王某挂靠泰达公司承建盛世嘉园二期工程。在施工期间,东风公司为该工地运送价值593124元的红砖141.22万块,用于该工程施工建设,王某给付东风公司现金200000元,余款393124元由王某出具欠据一份。后王某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时,将此款算作发包方代付材料款,在发包方所欠王某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020年8月11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7民终176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东风公司主张的案涉债务已经转移给发包方。故东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发包方给付红砖款。法院对东风公司货款的请求予以确认,并认为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应当自东风公司主张该债务时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法院观点:
案涉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东风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东风公司主张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计算利息,因未约定给付砖款时间,故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应当自东风公司主张该债务时起算,即东风公司第一次起诉之日。
来源:节选自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案号:(2021)黑07民终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