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清欠员挪用公款外借 系帮同事收回个人债务

时间:2022-11-10 19:06:4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中联重科某分公司清欠专员王某某为尽快收回个人债务,指使借款人向同是清欠员的刘某借用公司货款59.6万。后该笔借款违约,刘某到案自首,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个月,王某某缓刑。

刘某是中联重科工程起重分公司清欠专员,负有开展具体催收业务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回款责任,王某某则是中联重科工程起重分公司经销商和盛中联风控部清欠专员。

2009年6月28日,华某某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价值2250万元的中联QUY400履带起重机一台。

2010年11月25日,陆某某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价值198万元的中联汽车起重机QY70V532一台,后均因有首付款、租金逾期未付致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中联重科工程起重分公司。

2014年11月24日、2015年2月16日,刘某作为中联重科清欠专员,从陆某某处签领20万汽车起重机分期款,从华某某处领取六张共计59.6万的银行承兑票据,用以支付履带起重机分期款。

此前,霍某曾向王某某借款16万,王某某在得知刘某收回了如上货款后,为了尽快收回自己的债务,指使霍某向刘某借款。2015年2月16日,王某某带霍某等人来到江苏省泰州市与刘某会面。经由王某某担保,霍某向刘某出具了金额为67万元的借条,并收取金额合计59.6万元的六张银行承兑汇票,霍某偿还王某某欠款16万元。

之后,因霍某无力偿还上述借款,王某某提议将霍某经营的中联车辆拖走,并以此为由要求刘某支付拖车费用。刘某遂从此前收到的货款中挪用了10万交给王某某。

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家属分别向中联重科退还20万元、40万元,中联重科督察部出具谅解函对刘某、王某某予以谅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向中联重科退还9.6万元。

刘某、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在法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王某某和刘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由于王某某有悔罪表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责任编辑:赵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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