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06:37来源:法律常识
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7亿元、年加工非转基因大豆50万吨……有着众多光环的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下称“蓝山集团”),一直是高唐县人眼中的当地三大支柱企业之一。
然而,这家以粮油食品加工、植物蛋白加工等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如今陷入麻烦之中,不仅涉及多起诉讼,而且发行多年的储蓄存单无法兑付已有两年多。企查查显示,蓝山集团由高唐县国资委办公室100%控股。截至今年7月31日,蓝山集团共有22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法院的立案日期全部集中在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
在蓝山集团工作逾20年的老员工张义(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2016年11月蓝山集团在位30多年的老厂长许兰山过世,随后从2017年开始,公司发给储户的储蓄存单陆续无法提取了,到当年3月彻底停了。
新京报记者近日致电高唐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询问蓝山集团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方表示:“这个企业我们没有接到过报案,我们也没有对这个企业进行调查。”
新京报记者近日致电蓝山集团总经理李东华和办公室陈姓负责人,询问存单兑付情况。李东华和陈姓负责人分别表示“正在开会”和“不清楚”。随后记者通过短信继续询问李东华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金链断裂原因等问题,截至发稿暂未获回复。
蓝山集团发展历程。 图/蓝山集团网站
蓝山集团“以楼抵债”的存单
蓝山集团网站显示,公司最早为1958年成立的高唐油脂化工厂,后于1993年11月6日成立山东高唐植物油厂,1999年8月13日成立蓝山集团。目前,蓝山集团是中国最大的非转基因大豆综合加工产业基地,非转基因大豆综合加工能力居全球第二位。
当地人介绍,多年来,蓝山集团办公楼一层都有一个专设的房间,这个房间也成了当地许多百姓经常出入的地方。“存款的时候身份证都不用,写个名字就行。房间里有三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收钱、记录存单和核算。”高唐县居民张芳(化名)说。
从多位蓝山集团储户展示的存单可见,存单金额从数千元到十几万元不等,而这些储户大多不是蓝山集团员工。“存钱没门槛,有钱就能存,一年利率12%,存一次给一张存单,现金存入,一年到期后可提取或续存”,张芳说,她和家人还有约30张未偿还存单,合计存款近100万元。
张芳提供的存单上写着“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内部职工储蓄存单”“年利率12%”,但张芳称,她并非蓝山集团员工。
当地居民张芳提供的蓝山集团储蓄存单。
老员工张义说,“蓝山集团吸收存款有20余年历史,刚开始只是对员工,(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对外吸收百姓存储,存款利息一直挺高的。”根据张义提供的文件显示,“存款产品”分半年期、一年期和两年期,年利率分别为7.2%、12%和15%。
蓝山集团办理存款房间外张贴的存款利率。
张芳向记者展示了自己的其中4张存单,右上角有4个连着的编号,已逾16000号,其表示:“编号多少就代表第多少张存单,蓝山出事后,我去得比较晚,去的时候基本没有储户来登记了。”
在多位储户口中一直是“存钱放心,利息高,随时提取没问题”的蓝山集团,于2017年3月贴出告示称,自2017年3月13日起停息付本,13日后不再计息,本金分5年还清,并进行实名登记。
张芳说:“在这之前,存单到期后都可以连本带息提取的,甚至有时候家里有重病、结婚等急事时,也可以向公司申请提前提取,但进入2017年就不能兑付了,刚开始利息还能付一点,2月份以后利息陆陆续续停付了。”
据多位储户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2017年3月,有关负责人员曾现场对储户宣讲上述文件,并承诺每年归还本金20%。然而,多位储户表示,在2018年承诺还款期,蓝山集团仅兑付了本金10%,且不含过往未付利息。
而在今年3月,蓝山集团又张贴出《2019年内部职工储蓄兑付通知》(下称“《通知》”),提出新的兑付方案:对单张余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存单提出了不同的偿还方案,前者按照2018年兑付标准兑付,后者采用存单抵顶楼款方式兑付。
张芳提供的《通知》照片。
蓝山储户刘正(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5月让我们去登记以楼抵债的事情,有一部分储户去登记了,我们没有去,觉得这是海市蜃楼。楼价6500元/平方米,几个人合起来才能拥有一套房子,房产证写谁的名字?跟他们说,他们就让我们自由组合。”
在储户的带领下,记者来到楼盘所在地,发现除一售楼部在建外,其余仍为一片空地,空地上堆放了一些化肥原料和化肥成品,不时传来阵阵刺激的气味。
从2017年3月至今,蓝山集团储户手中大量存单无法兑付和计息,除蓝山集团外,高唐热电厂也同样存在储户存款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于是有人做起了收购存单的生意。
“我当初总共在蓝山集团存了20万元,去年兑付了10%,还剩18万,这18万,我一共卖了7.2万元现金,相当于4折。”蓝山集团储户李国(化名)说,“当初那个收单子的人问我为什么舍得4折卖存单,当时我的家属生病了,能卖就先换成点钱,救命要紧。”
“老厂长”去世后,政府背景人员“接手”
多位蓝山集团储户告诉新京报记者,“在蓝山集团老厂长许兰山去世前,存单兑付一点问题都没有,老厂长过世4个月后,就开始不能兑付了”。
“许兰山是2016年11月得病去世的,他在厂里有30余年了。当年早些时候,有政府背景的吕端义和杨继萱进入蓝山集团,吕端义担任蓝山集团党委书记,许兰山生病后,他们俩主持工作,但还是许兰山说了算。”老员工张义说。
高唐县政府网站显示,2012年1月吕端义曾以高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身份出席高唐县第十六届人代会预备会议,而在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高唐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简介中,杨继萱为该局党组成员。
企查查显示,2017年9月,蓝山集团董事长变更为杨继萱,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由许兰山儿子许振国变更为李东华,李东华为高唐县本地企业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兼董事。
截至7月29日,企查查显示,蓝山集团控股或参股16家企业,其中,山东赛康蓝山大豆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蓝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是蓝山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而高唐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高唐蓝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是其参股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6家公司中,有6家已经被注销,其中3家是在2017年3月宣布停止兑付储蓄存单后被注销的。这3家公司分别是山东高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21日注销)、山东蓝山液晶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28日注销)、有益生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3月24日注销)。蓝山集团对上述3家子公司分别持股100%、50%和22%。
其中,山东高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许兰山的儿子许振国。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注销时成立不足1年。
截至7月31日,蓝山集团共有22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法院立案日期全部在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最新的失信被执行人立案日期为今年4月17日,当天蓝山集团共有两起失信被执行人立案,执行法院均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其中一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有:限被告蓝山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扣除已还利息10000元)。
对于蓝山集团遇到的资金问题,张义表示,“一个因素是董事长过世以后,存款的人减少了,取款的人增多。此外,近年来蓝山集团建设项目较多,贷款也比较多。目前总的来说,公司在正常运行中,没有欠工人工资。不过,在许兰山去世后不久,公司一些业务从自己管采购,变成了代加工、来料加工,有些生产线,由原来每天工作8小时,改为每天12小时,没有加班费,因工作时间延长,不少人辞职了。”
山东官方曾回复:责成地方金融局调查处理
今年4月27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山东省-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板块下留言称,“请领导关注高唐蓝山集团和高唐热电厂非法集资的兑付问题。涉及到很多老年人的养老钱”。
6月18日,上述板块的办理回复显示,“您反映的问题,高唐县人民政府责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处理。”
回复还介绍,经调查,2016年高唐县蓝山集团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了各种债务无法正常兑付,特别是影响了内部职工集资的及时兑付,出现群众集中反映诉求的情况。高唐县政府对蓝山集团风险隐患早有预测并加以关注,及时派驻了工作组,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和帮扶力度。通过实施盘活企业资产,降低债务负担,推进企业内部开源节流、节能降耗、减员增效等一系列合理化措施,企业生产经营得到有效恢复。
“但当前盈利水平有限,不具备完全兑付内部职工资金的能力”,上述回复表示,为彻底解决职工内部集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蓝山集团制定了五年还款计划,于2018年3月20日公布内部职工储蓄兑付通知,2018年兑付了集资本金的10%。2019年为加快推进兑付进程,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又制定了置换盘活企业土地资源,实施商品房开发增值的方案,并对困难职工予以特殊照顾。目前,绝大多数职工同意该方案,相关登记、兑付工作正在实施。
律师:蓝山集团涉嫌非法吸储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谢昕律师认为,从得到的资料来看,如果蓝山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且无相关证照批文的情况下,向公众吸收存款,无论其是否能够如期兑付,都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而该现象居然持续了20余年,直到近年无法如期兑付才被曝光,确实触目惊心。
“还应继续了解这一行为是以国有企业蓝山集团自身为主体进行的,还是部分人假借蓝山集团的名义进行的。希望公安部门及主管国资委重视该案件,严查到底,给百姓们一个说法。”谢昕说。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也表示,这种情况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这家公司集资对象含内部职工并不影响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特征,在法律上并不需要区分存款对象是否为内部职工,而应全额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王德怡表示,“这个企业原来在经营状况好的时候,可能能够兑付。如果经营状况不好,或者出现内部贪腐挪用问题,就无法兑现本金和利息了。这种情况应该向公安机关反映,请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谢昕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和单位均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其具体的衡量和评价标准,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载,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谢昕进一步表示,此处应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公开宣称,且只在单位内部对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新京报记者 肖玮 林子 实习生 张卓 编辑 赵泽 校对 柳宝庆
记者联系邮箱:xiaowei@xjb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