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06:25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冬强通过微信漂流瓶先后搭识了两名在校女大学生孙玲玲和沈忠兰,后同时与两人保持恋爱关系。孙玲玲和李冬强不在同一座城市,是异地恋,李冬强凭借其帅气的外表和甜言蜜语,孙玲玲认定了李冬强是结婚对象。
就在孙玲玲和李冬强确定关系没几天,李冬强说服了和自己同城的沈忠兰,从学校宿舍搬到他租住的出租屋,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也开始了长达三年的“三角恋”。
“三角恋”开始没多久,李冬强以需要资金拓展业务、赚钱买房买车写在被害人名下、举办风光婚礼为由,分别向孙玲玲和沈忠兰借钱。
孙玲玲家庭经济条件还不错,在和李冬强恋爱期间,为满足李冬强的借款,不断编制造各种理由向父母要钱、向同学借款,三年多时间一共借给李冬强24万元,其中还有7万元是贷款。而沈忠兰家境一般,根本没有钱,但李冬强指点她申请网贷,网贷还不上贷款后,又说服她借裸贷,还给她介绍外面的小额担保公司,让沈忠兰借“高利贷”交付给自己使用。李冬强从沈忠兰处一共借得钱款9.7万元。
这个“三角恋”谈了三、四年,孙玲玲多次催促李冬强还欠款,李冬强找各种利用推脱,断断续续只还了一万元不到。
沈忠兰更惨,被网贷和高利贷公司逼债,整天提心吊胆,向李冬强要欠款,李冬强给了她几千元去还利息。
2020年12月,孙玲玲找到了李冬强的出租屋,索要欠款,才意外发现除了自己这个“女友”外,李冬强早就和沈忠兰同居,“三角恋”这时才被揭露。孙玲玲发现自己被骗,立即报警。
李冬强被抓后不承认自己行骗,他表示自己正在经营一家劳务中介门店,有稳定的收入,向孙玲玲、沈忠兰的借款主要用于请客送礼等拓展业务,其从未否认沈忠兰、孙玲玲的欠款,均向两人出具了欠条,且分数次归还了部分欠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隐瞒了与沈忠兰、孙玲玲同时保持恋爱关系的事实,但这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应归于欺诈借款,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评析】
李冬强同时与沈忠兰、孙玲玲保持恋爱关系,均向两人承诺做生意赚钱后结婚并举办风光婚礼,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被告人李冬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对于认定其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属于民事不法,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认定属于诈骗罪或民事欺诈行为,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等三个方面进行区分。欺骗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也有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不正当利益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谋求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为了迷惑对方,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一般不会承认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而是辩解属于民事欺诈或是纠纷。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可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以借款引发的诈骗为例,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素:(1)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2)借款当时有无归还能力;(3)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4)有无还款的具体行动或为还款做出积极的准备工作;(5)未还款的具体原因;(6)借款的处置方式;(7)事后的态度,有无逃匿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运用以上因素,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考量,审慎判断。
二、本案中的要点评析
1、李冬强客观上有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李冬强同时与沈忠兰、孙玲玲保持恋爱关系,并均向两人承诺赚钱买车买房写在被害人名下、举办风光婚礼。案发阶段,沈忠兰和孙玲玲均不知彼此的存在。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李冬强不可能同时与两名被害人结婚。李冬强亦承认未想过要与两女子结婚。李冬强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2、被告人李冬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为。面对李冬强勾画的“幸福生活”,沈忠兰和孙玲玲极易陷入错误认识。李冬强辩解,向被害人借钱和谈恋爱是两码事,不存在利用感情诈骗钱财的行为。但综合全案,被害人正是基于对李冬强勾画的“幸福生活”的憧憬,才申请利息极高的网贷和高利贷交付李冬强。若没有恋爱关系的铺垫,被害人不会申请网贷交给李冬强去“拓展业务”。李冬强利用社会阅历、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优势,虚构事实,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3、被告人李冬强具有非法占有的。李冬强与被害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也归还了部分贷款利息,但李冬强归还的利息来自另一被害人的本金,属于典型的“拆东补西”。同时,李冬强所谓拓展业务,全部是与朋友一起吃吃喝喝,或为自己购买衣物。而且,所谓的劳务中介机构是李冬强与他人合伙经营,但李搭识两被害人后,门店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基本无收入,李冬强所谓拓展业务只是其诈骗的理由。
最终,李冬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向被害人沈忠兰、孙玲玲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