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23:4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符贵为了贷款购房,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符贵提供总额为人民币44万元的贷款,期限25年。
合同还约定:如符贵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优先受偿;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符贵、铁慕珍夫妇以长沙市XX3号房屋作为担保,并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符贵逾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行使抵押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符贵、铁慕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符贵、铁慕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98588.81元,逾期利息5869.24元,逾期罚息99.99元;被告符贵、铁慕珍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9929元;长沙市鹏某跃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符贵进行追偿。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与符贵之间形成了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中,原告浦发长沙分行依约向被告符贵提供了借款,但被告符贵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长沙分行要求解除与被告符贵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铁慕珍与被告符贵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购房所产的,故被告铁慕珍应就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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