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还清欠款5年仍有不良征信,中行被判赔偿

时间:2022-11-10 22:23:14来源:法律常识


信用卡还清欠款和利息后,中国银行却未及时消除持卡人不良征信记录,直接导致了持卡人申请房贷的失败。


撰文 | 张浩东

出品 | 支付百科


农行曾因误报征信信息被告上法庭,还试图把锅甩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这一次被告的轮到了中国银行。


01


中行被判赔偿损失


此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原告金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之间银行卡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浮出水面。


判决书显示,金某某曾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来出现了逾期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情况,通过电话进行催收九次无果,一年半后,金某某还清欠款本息,并且有余额60.27元。


金某某还清欠款后未将该卡注销,也未继续使用该卡消费,致其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为“呆账”。几年后,金某某欲购买商品房,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绝,理由是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卡账户显示为“呆账”而无法办理贷款。


后中行金普分行向中国农业银行出具关于逾期的情况说明,证明金某某的中国银行的信用卡系因出国忘记还款导致逾期形成呆账,现账面无欠款且已销户,非主观故意所为。


同日,中行金普分行受理了金某某的销户申请,办理了相关销户手续,金某某信用卡账户正式销户,个人信用报告中账户状态显示为“销户”。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关于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法院认为,呆账记录与未能获得贷款存在因果关系。在金某某结束逾期还款行为5年后,开户行中行金普分行本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该贷记卡5年内未再发生违约行为的情况,以删除金某某信用卡呆账的记录。


通过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中行金普分行并未履行上报义务,上诉人在结束逾期还款行为5年后的仍有不良信息记载,致使金某某购房时被中国农业银行拒绝发放贷款。



金某某因贷款失败而未能当即购房,造成迟延购房,而此后房价又上涨,迟延购房期间的租金以及再行购房多支持的房价差属于上诉人的合理损失,该部分应予赔偿。

02


征信违规屡见不鲜


随着央行二代征信的上线,个人征信报告中体现的个人信息更为全面和完善,作为上传征信记录的金融机构,却频频因征信问题引起纠纷,甚至被告上法庭。


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来看,主要涉及金融机构未及时删除不良征信记录、上传征信记录时存在不良描述、未经授权查询个人征信信息以及征信记录不真实等几个方面,在给用户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相关金融机构有时不仅不积极妥善处理,还会逃避责任。

去年5月份,一则关于“个人征信报告现侮辱字眼”的新闻曾登上微博热搜,有用户在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其报告中“工作单位”一栏中竟然出现“专业做鸡十年”的侮辱性表述,该信息由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传。


据了解,央行征信中心需处理海量数据,报文格式和规范都设置了校验规则,但很多内容仍由报送机构自行校验,这也导致了部分金融机构在上报数据时有了操作空间。


由于上传征信数据是金融机构单方面的行为,因此用户不知情,并且很难发现,通常只有在办理业务时才能够察觉,一旦背上不良征信记录可能就是数年,影响以后的房贷、车贷和其它金融业务的办理。


长期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上报用户征信数据环节并不严谨,因错误上传用户征信数据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已不在少数,当用户提出撤销错误征信记录的要求后,银行还会以各种理由拒绝。


此前,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就因超期处理个人征信异议被央行处罚,央行通过加大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力度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1日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


新规的实行,对于征信信息处理不当的金融机构,将面临着更为严厉的处罚代价,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与征信相关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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