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34:22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这通常就给了当事人一种印象,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经过仲裁。当然这种说法也是正确的,只是在理解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例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只是作为一种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而非必须要作出最终裁决。也即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仲裁是必经程序,但并非要仲裁委作出最终裁决,对裁决不服才可以起诉。只要向仲裁委提出过申请,一定程度上即可认为已经经过了此程序,仲裁委不受理即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即劳动争议仲裁委若已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若该仲裁委确无管辖权,法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否则,法院在履行向仲裁委告知提醒义务之后,对该劳动争议即应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即仲裁委认为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只要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即应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即劳动争议仲裁委逾期未受理,当事人直接起诉的,除该解释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即应受理。
以上便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不需仲裁委对仲裁请求作出裁决,法院也应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申请前置。#头号周刊##真知新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