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逸花”催收威胁骚扰公司的电话,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时间:2022-11-10 23:02:5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我们接到很多网友对于小额贷款平台“马上金融”的投诉,在投诉中称他们频繁遭到来自湖南益阳自称为“安逸花”委外第三方催收人员的电话,而且,这些第三方催收人员还利用互联网电话频繁骚扰当事人亲属好友以及就职的工作单位电话,很多受害者因此而被单位开除。

而奇怪的是,当受害者接到这些催收电话以后,要求其提供“安逸花”委托他们催收的相关证明以及其身份证明,但是遭到了这些自称为“安逸花”委外第三方催收人员拒绝,甚至于还威胁受害者,如果不还款就继续打电话骚扰其就职公司的电话。

根据四川绵阳的网友提供的录音来看,自称为“安逸花”委外第三方催收人员使用的手机号为191开头,在整个催收电话过程中拒绝提供身份信息以及相关的委托证明,甚至于还感受到来自自称为“安逸花”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威胁口味。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6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通报,称在检查中发现“马上消费金融”存在营销宣传夸大误导、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催收管理不到位、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联合贷款管理不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等七个方面的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我们在相关投诉网站上查询,“安逸花”遭用户投诉其催收存在寻衅滋事、债务信息来源不明、借款和还款金额不一致、阴阳合同、高利贷、客服联系不上、虚假发货等违规行为,而且在受到中国银保监会通报以后,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仍不悔改,继续利用互联网软件威胁骚扰受害者公司电话等恶意行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在6月15日通报,马上金融官网首页因存在“超低利率”的宣传表述,但实际贷款年利率为7.2%-36%,“极速放款权益”弹窗显示“免费领取”,点击则将消费者导入联合贷款审贷流程,“小马花花”卡的消费自动分期内容体现在服务协议中,需消费者点击协议条款才能看到,无单独醒目提示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报中提及了马上金融对于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贷款利息、罚息、提前还款手续费等综合资金成本超过36%的部分作为“溢缴款”管理,而这个“溢缴款”并未告知当事人,在双方的电子合同章约定借款人可以领取“溢缴款”但也未告知当事人,其行为存在刻意隐瞒行为。

而根据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生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而未约定利率的36%为利率红线,超过36%为无效债务,马上金融虽然是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其公司再大也不能大于国家法律,而且,在明知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红线以及贷后催收的相关规定,仍对于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做到监管的责任,其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最关键的是,民典法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马上金融明知道超过36%利率红线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其利用“溢缴款”未返还到借款人账户的情况,综合认为,其综合年化利率超36%。

而据河南的李小姐反映,其最近这段时间内其公司电话频繁接到来自湖南益阳号码为1911***3365的电话恶意骚扰,当我们工作人员电话接通以后得知对方找的是我们公司以前的一位员工,我们就明确告知对方那位员工因长期遭受恶意骚扰,其精神状态出现问题已经办理离职,但是对方却还一直恶意骚扰我们公司的电话,其行为非常恶劣,严重影响到我们公司正常运营了,目前,我公司已经就此事报警。

知名媒体人徐亮认为,这位自称为“安逸花”委外第三方催收人员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因为他无法提供其和“安逸花”建立起委托关系的证明,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让当事人核实,而且在通话过程中明显的威胁口味,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位自称为“安逸花”委外催收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公司的正常运营,而且,通过通讯软件威胁及恐吓当事人,已经构成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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