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3:13:31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到了,但是由于疫情,实际还未收汇回来。那么等收汇后是否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中关于收汇管理的规定,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可以视同收汇。
要注意,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问题中的情形,如果是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在退税申报截止期后的,那么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收汇,根据规定,就不能按照视同收汇来处理了,因此也不能在收汇完成后再申报出口退税。
但是如果是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是在退税申报截止期前的,即使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只要在退税申报截止日前完成收汇,就可以正常申报退税。
系统提示逾期申报,要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怎么办?
这是由于我们在4月纳税申报期后申报上一年度出口的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中关于收汇管理的要求,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因此,我们需要在录入完出口退税的相关数据后,在申报软件中再录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然后再生成数据,进行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已经录入完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了,但是系统还是不能申报退税,为什么呀?
当录入完退税相关数据,也录入了对应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后,仍然无法生成申报数据,检查一下录入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的所属期是否与出口明细等数据的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系统仍然会提示要录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单证备案具体都需要哪些单证呀?
①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③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财税老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