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3:16:55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近年来诉讼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此类案件中,借贷双方对利息的计算容易产生矛盾,那么民间借贷中利息到底如何计算呢?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分几类?
1.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内利息。
2.逾期利息:自借款期间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在此期间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利息的计算方法
1.借期内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出借方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换句话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那么借款人就无需支付借期内利息。
另外,即使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也需要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之规定,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计算。法律对利率的上限做了规定,意在保护借款一方。(说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期内利息的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期内利息的上限为年利率24%。)
2.逾期利息
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约定了逾期利息,那么有约从约,但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另外,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还是需要遵循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原则。
3.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加倍利息的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2014年8月1日之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
三、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年利率为18%,预期年利率为18%。到期后,李某并未归还借款及利息。2021年6月1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之后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于2021年9月15日生效。最终,李某于2021年12月31日偿还张某的借款及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8%,但2020年8月20之后,利息的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论是借期内利息还是逾期利息都应当遵循该原则。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即为15.4%。最终,李某应付支付张某的本金及利息合计1,341,53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