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0:20:0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谢明,律师,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提到交通肇事,人们首先想到的大多是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因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行人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那么,行人是否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呢?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对开路段,未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中的由缪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胡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胡某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行人在道路交通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实务中也被给予特别关照,但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理应依法按照交通肇事罪予以处罚。生命重于一切,道路交通安全需要驾驶人与行人的共同维护,日常出行切不可为贪图一时便捷而违反交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