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3:21:12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高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未告知复议期限,应如何确定?
刘惠情与杨某某共同向东台经济开发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土地征收批复及补偿安置方案材料;公开该地块招标公告内容;通源种苗场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合同内容、租金上缴情况及去向;公开被征用地块一小部分土地补偿费用,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东台经济开发区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其提供了申请公开的材料。答复书于2018年10月13日向刘惠情予以送达。但是案涉答复书中未告知刘惠情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
刘惠情直到2019年11月13日才向东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知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刘慧情遂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其超过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其不服又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高院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刘惠情在2018年10月13日收到答复书,故就该答复书申请复议最迟应于2019年10月14日前提出申请,但其直到2019年11月13日才向东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