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收到网络赋强公证短信,逾期提供证据罚款

时间:2022-11-11 13:28: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因上诉人丁某逾期提交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该院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丁某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工程款345902元及利息损失,但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丁某参加了庭前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除提交案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清单及证明一份外,再未提交其他证据,一审据此判决驳回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院受理后向丁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期限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但丁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二审开庭时,丁某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张掖中院审查认为,丁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全部形成于一审立案以前,且该证据亦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丁某未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该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故对丁某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是民事诉讼应有之意,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该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为保证诉讼程序公正、高效且经济地进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通过积极举证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进程、阻扰庭审调查、故意增加对方当事人讼累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法院可以依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惩戒。但罚款不是主要目的,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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