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4:26:42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记者 黄 群
近日,ST新光再曝“家丑”,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光集团”)在其关联公司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希宝”)10亿元债务的《担保函》或相关协议上可能加盖了上市公司的公章。对此ST新光表示,如该行为属实,上市公司将新增10亿元违规对外担保。按上述统计口径,目前经ST新光自查发现的违规担保总额已高达30.55亿元,占上市公司2018年度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07%。
针对此事,深交所立即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做出认真核查,若属实须详细披露担保行为的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公司对全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6月11日,ST新光正式就该笔违规担保事项向深交所做出说明。上市公司已于6月4日收到上述新增10亿元违规对外担保的《担保函》及相关主合同复印件。但由于违规担保未经ST新光内部审批流程,明显违反《公司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担保行为并不认可。
10亿元担保融资曝光
据ST新光披露,有关10亿元的《担保函》签署日期为2018年5月3日。上市公司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签署了为新光集团关联公司上海希宝对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保理”)10亿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
其中担保函对应的主合同显示,2018年4月26日,上海希宝与苏宁保理签订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及其项下的其他组成文件(即“主合同”),苏宁保理为上海希宝提供10亿元的融资金额。该协议到期日为2018年6月22日,未载明融资金额及利率。该协议还显示,前述10亿元的《担保函》系新光集团对该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未提及ST新光对该项融资存在担保事项。
2018年,上述10亿元的融资到期但未归还,上海希宝与苏宁保理又签订了《保理展期协议》。该协议显示,苏宁保理同意上述保理融资期限展期至2018年8月30日,利率保持年18%不变。该协议同样载明10亿元《担保函》系新光集团对该事项提供的担保,未提及ST新光对该项融资存在担保事项。
不过,另有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了ST新光保证担保的债务,包括主合同项下苏宁保理未获清偿的保理融资成本、未结清的保理融资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中,保理融资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且苏宁保理如果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担保函》项下苏宁保理享有的担保权利随之转移,但ST新光仍应当继续向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欲以10亿元诚意金履约?
事实上, 2019年5月ST新光就已收到苏宁保理发来的相关《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尽管10亿元担保事项的主合同已逾期,可ST新光仍未履行担保责任。
ST新光一直强调主合同上并未载明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其在6月11日的公告中表示,苏宁保理提供的由上市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复印件编号与相关主合同的《担保函》编号一致,但主合同上载明的该编号《担保函》系由新光集团提供的担保,未提及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信息。
ST新光对担保行为也不予认可,认为违规担保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明显违反《公司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表示,若债权人提起诉讼,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仍需依据法院判决确定。根据类似公开案例判决结果显示,上市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且在法院判决前,上市公司无法确定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合理估计担保损失金额。
ST新光的律师也提醒投资者,上述公司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签署、用印的担保函未见原件,真实性令人质疑;即使有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函存在,其效力也存疑。因此上市公司存在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清偿债务且向主债务人(被担保人)追偿不能的风险,此风险可能会给上市公司经营带来巨大损失。
有资深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其约定。尽管这个主合同上并未提及上市公司对融资存在担保事项,但担保合同中另外约定了ST新光在保证期间仍须承担其担保责任,所以我认为苏宁保理的主张是合法的,上市公司也应该履行其担保责任。”
由于此前上市公司在收购中国高速传动时,向丰盛控股指定相关公司支付了诚意金10亿元。因此,担保合同还约定:如果收购中国高速传动的交易终止,丰盛控股或其指定相关公司应向ST新光返还该笔诚意金,由此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债权。而ST新光同意将上述10亿元债权无条件转让给苏宁保理,用于履行本《担保函》下的担保责任。
对此,ST新光表示,公司正积极与丰盛控股协商收回诚意金事宜,若协商不成,公司将通过司法程序收回诚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