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5:38:26来源:法律常识
追索权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提示付款被拒付。被拒付之后,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进行追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就电子商票而言,在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所有的前手享有追索权【注:《票据法》第17条】。超过六个月,就是逾期追索。根据逾期的时间长短,逾期追索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从拒绝付款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从票据到期日起的两年(含两年),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享有追索权,但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二)从汇票到期日起超过两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对于任何前手都不享有追索权。这就意味着票据作废了。
持票人逾期追索【注:逾期不超过两年】,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主张权利,要求付款。这就使持票人的法律风险增大。
我们以“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电子商票(票据号码:***)的出票人。出票日期是2020年4月27日,汇票到期日是2021年4月26日。该票据的收款人是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原告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21年4月29日,原告提示付款。2021年5月6日,承兑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该票据拒付的日期是2021年5月6日,如果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在2021年11月6日之前】追索,可以向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追索。但是,该公司在2021年12月底委托我代理案件进行追索,已经逾期了,只能向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索。
2021年底该案在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立案,法院无法联系到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能进行公告。如果没有逾期追索,河北利乾公司可以同时向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追索,该笔款项也许已经到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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