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6:00:49来源:法律常识
利息计算标准典型案例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利息计算标准。
(2021)最高法民申 1585 号“2015 年 7 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4.4(2)条中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包括质量保证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逾期超过 60 天,按逾期未付款项部分百分之一点五(月息)支付违约金”。据此,一、二审判决依照前述约定,认定相关工程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2.约定过高的,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工程款利息。
(2021)最高法民申 6404 号“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虽然合同约定发包方(海原天洁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项的,按该批应付工程进度款的月息 2%计取利息。但是因约定的标准过高,原审将该标准调整为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
3.合同无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工程款利息。
(2021)最高法民申 3438 号“案涉《项目承包协议书》无效,叶朝明、裕光建筑公司间关于工程款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工程款利息。”
4.合同未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21)最高法民申 3784 号“省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就步步高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进行过明确约定,故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案涉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