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6:04:58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自然无效;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不适用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 利息
【案例索引】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靖远昌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本案双方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约定年利率10%,案涉工程属于垫资施工,原审对利息的支付标准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认定的问题。因甘肃一建与昌泰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自然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甘肃一建认为利息支付标准不当,应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昌泰源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关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无效,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按双方过错大小分担。本院认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也应随应付工程款一并支付给承包人,不适用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因此昌泰源公司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