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7:08:40来源:法律常识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财产的分割问题闹上法庭。近日,刚离婚的不久董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他和前妻蒋女士,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已经谈好了房产分配问题,结果是房子归蒋女士,然后由蒋女士支付50万元补偿款给董先生。二人已经完成财产分割,也顺利办完了离婚手续,但让董先生没想到的是,蒋女士竟迟迟不付给自己补偿金。他三番五次索要,蒋女士却一拖再拖,不断以房子没过户为由,冠冕堂皇地拒绝付钱。无奈之下,董先生找到京声律所,希望我们通过起诉手段,帮他追回这笔补偿款。那么,这起案件究竟进展如何?咱们这就从头说起。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3日,董先生和蒋女士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经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2012年9月19日购买商品房一套。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女方蒋某某所有,女方蒋某某付给男方董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男方董某某必须协助女方蒋某某办理好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蒋某某负责。女方付给男方伍拾万元必须是在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立即支付。
离婚后,蒋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董先生则反复督促,要求蒋女士尽快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50万元款项。然而蒋女士却总以自己最近没钱或者没时间等各种理由搪塞董先生,拖着不去办理过户,也拒绝付钱。无奈之下,董先生找到京声律所,要求我们帮忙起诉。
【律师办案】
在接到董先生的委托后,袁律师第一时间了解了案件情况,准备好相关资料,尽快安排开庭。在法庭上,被告蒋女士一方声称,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规定,被告支付50万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原告董先生首先配合被告办理过户,现二人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蒋女士不支付赔偿金的行为并不违法,是合理的。
对于上述说法,袁律师反驳说:原告董先生与被告蒋女士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
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由被告给付50万元给原告的约定,属附条件的约定,即原告在协助被告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成就后,被告才支付50万元款项给原告。而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是在2021年5月23日,至今已近1年,1年的时间明显超过办理过户手续的合理期限,在原告督促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仍以无钱为由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而也不支付50万元款项给原告,属不正当地阻止约定生效条件的成就。
据此,原告董先生要求被告蒋女士支付5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不应再以上述产权过户完毕为前提条件,即该产权是否过户已不妨碍被告蒋女士向原告董先生支付50万元款项,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蒋女士立刻支付原告董先生50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合同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遵守,并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不履行合同内容。就附条件的合同履行而言,双方均应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阻止合同履行条件的成就,或者消极不作为致使合同约定条件不能实现。对合同履行顺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不得消极不履行,致使后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为阻止给付他人款项,在有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却不作为,依照合同法规定也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具体到本案中,董先生在反复督促去办理过户的情况下,蒋女士仍推三阻四,不配合办理,也不付钱,这种行为已经可以视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合同顺利进行,应该视为条件已成就,遂法院接受了袁律师的请求,判决蒋女士于3日内向董先生支付50万元。
最终,在京声律师团队帮助下,董先生获得胜诉,成功拿到了应得补偿金。而通过本案,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网友,不论是在工作还是婚姻家庭中,在合同履行时,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一方未能全面履行的,守约方可以通过发催告函的形式,催告对方积极履行,并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逾期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