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8:14:18来源:法律常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除售出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案例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 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 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货物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销售啤酒、黄酒和酒类以外的货物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