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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18:25:58 来源:田东县法院 责任编辑:黄肖希、韦理鹏
平安田东网通讯员蒙秋美 韦益万8月22日讯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为支付了租金就算续签合同,殊不知,出租人变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腾退铺面,并支付逾期交房的损失赔偿金20万元。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黄某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某是一家糕点店的老板,为扩大经营,2011年9月15日,黄某与原告一飞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由黄某承租原告位于田东县城的铺面作为经营糕点生意使用,租期为3年,从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一飞投资有限公司欲将房屋出售,并告知黄某妻子郝某(此时黄某被羁押),郝某明确表示无意购买。租赁期限届满前5天,郝某将21万元转付到一飞投资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账户。而一飞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租金的第10天也完成了该房产的出售手续。2015年1月7日,一飞投资有限公司在商铺门口张贴搬迁通知,要求搬离。郝某以租赁合同已经成立为由,拒绝搬出商铺。
法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在《商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是否达成续租协议,被告未按该合同约定时间腾房交还商铺是否违约。针对争议焦点,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且并没有达成续租的合意。郝某单方擅自将21万元款项转入原告田东分公司的账户并继续占有使用商铺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此外,因被告拒绝腾房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将该栋楼交付给买受人,原告为此向买受支付了逾期交房的损失赔偿金20万元。
被告方辩称,在2014年10月10日,郝某与一飞投资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的经理卢某就续租事宜进行了协商,并打印了《商铺租赁合同书》,郝某也在合同上签字,卢某告知其返回南宁盖章后合同即成立。郝某也按照要求21万元打入原告田东分公司账户,故应当视为新的租赁合同已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无法证明其与一飞投资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的经理卢某就租赁合同的续租事宜达成合意,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续租合同,但被告于原租赁合同期满前,向原告支付了21万元房租。原告方直至2015年1月7日,才以粘贴《关于商铺搬迁的通知》的方式提出异议。虽然被告再次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以电话、短信、面谈等方式表明该商铺因出售不再出租并要求被告腾出商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最终,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因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一飞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诉请予以支持。但是,法院没有支持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腾房违约金和商铺占有使用费的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已满届后被告继续承租该房屋,并交纳了租金,一飞投资有限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原《商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有义务通知对方。一飞投资有限公司解除该合同,但没有举证证实其已经尽到通知对方的义务。且黄某、郝某否认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故对其主张违约的事实,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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