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硕律师事务所: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义务?

时间:2022-11-11 19:16:5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故事】

2021年3月25日,张三经朋友介绍购买了李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次日办理了过户手续。2021年6月份,张三正式入住就接到了物业公司的催费通知,原来该房屋从2016年开始就未缴纳物业费,欠费及滞纳金累计已达2万元。物业多次向张三催缴,并采取停水、停电的极端方式,张三无奈只能去住酒店。


张三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并承担酒店住宿费和交通费等合计3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应该概括承受案涉房屋所产生的合同义务,其承担后可以向前业主追偿,原告购买房屋应该到物业了解水电费等情况,原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裁判要旨】

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企业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


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未涉及后来的买房者,依据合同相对性,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原业主的物业费欠费。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恢复对案涉房屋的供水供电;物业公司赔偿张三因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