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9:16:5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故事】
2021年3月25日,张三经朋友介绍购买了李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次日办理了过户手续。2021年6月份,张三正式入住就接到了物业公司的催费通知,原来该房屋从2016年开始就未缴纳物业费,欠费及滞纳金累计已达2万元。物业多次向张三催缴,并采取停水、停电的极端方式,张三无奈只能去住酒店。
张三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并承担酒店住宿费和交通费等合计3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应该概括承受案涉房屋所产生的合同义务,其承担后可以向前业主追偿,原告购买房屋应该到物业了解水电费等情况,原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裁判要旨】
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企业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
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未涉及后来的买房者,依据合同相对性,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原业主的物业费欠费。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恢复对案涉房屋的供水供电;物业公司赔偿张三因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