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9:42:54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有录音等证据明确证实已经电话或当面告知劳动者已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事实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已经尽到相应义务。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虽未邮寄妥投到劳动者,但不能因此归责于用人单位。且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劳动者均有救济途径解决,并未实际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故法院不支持劳动者失业金损失请求。
【案情简介】
1、邢某曾系天津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因天津某公司不续签,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2、邢某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后,因天津某公司没有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违背邢某个人意志在2021年8月17日为邢某办理退工,并备注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邢某延迟退工损失,邢某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与领取失业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加以证实。
3、天津某公司主张分别于2021年4月1日、4月25日向邢某住址邮寄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告知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退工、退档、失业金申请等手续),邮件均未妥投。
4、天津某公司曾在2021年4月8日、12日口头告知邢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到公司办理手续,天津某公司提交快递截图及录音加以证实。
5、邢某主张天津某公司应支付其延迟退工损失35,760元,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40906号仲裁裁决驳回邢某的仲裁请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驳回邢某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268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邢某的诉讼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非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失业金申领或告知其权利,如因单位过错导致未能及时办理,而产生的失业金损失可能会判决单位承担。
提示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有权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实践中,可以自行申领失业金,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具体流程可拨打当地12333咨询。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