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20:27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出卖人逾期办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三种情形: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的参照标准: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三,追究出卖人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最新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计起,具体而言有三种:
(一)合同约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从约定期限截止时开始计算;
(二)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截止时开始计算;
(三)标的物是已竣工房屋的,从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截止时开始计算。
救济:以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下相关的证据,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